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駐所律師”制度初探(第2/3 頁)
正是彌補了這一缺漏,最佳化了公安派出所的警務工作機制,同時有效節省了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實現了警力配置的最佳化,可以將更多警力投入到案件辦理與巡邏管控的主業之中,更好地促進公安派出所警務工作機制的完善。
(三)為律師成長提供平臺
調解工作有助於提升律師的工作能力,在調解工作中不僅會運用法律知識,也會運用到生活知識,是情理法結合的重要體現,律師參與到派出所調解工作中,可以迅速接觸到基層的各類案件與糾紛,同時對自身能力是一種提升,尤其是年輕律師尤為需要。其次是公安業務包含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駐所律師可以透過駐所工作,迅速瞭解公安各項業務,對自己的律師領域進行拓展。
(四)駐所律師具有法律監督功能
一切調解的核心是圍繞事實開展,而事實的根據就是證據,公安民警在辦理治安案件需要充分調取證據,才能公平公正處理好案件。駐所律師參與公安調解,也必須圍繞證據這一核心來展開,如果證據收集不充分,那麼則會影響調解的公平性與當事人的滿意度,因此,駐所律師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安民警充分收集證據的積極性,為了使“警律聯調”發揮最大效果,公安民警必須充分地收集證據,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開展調解工作,在這一層面上,駐所律師具有一定的法律監督作用。
三、公安派出所“駐所律師”制度的構建
(一)駐所律師的調解範圍、許可權、地位
1、駐所律師調解的範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結合警務工作實際情況劃定,一般認為,駐所律師所調解的範圍應當是治安案件調解和涉及民事糾紛類警情的調解工作。2、駐所律師的調解許可權應當圍繞建議權展開,對各類糾紛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配合公安民警執法工作協同開展。3、駐所律師在調解工作中的地位應當是協助者的角色,主要配合公安民警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的啟動與終止由公安民警決策。
(二)工作時間、地點
1、駐所律師的工作時間應當根據公安派出所警務工作的實際需求開展,採取坐班制,可在日常上班期間開展工作。2、地點在公安派出所內,應當設立獨立的“駐所律師辦公室”,提供必要的辦公用品,便於律師開展各項工作。
(三)經費保障
應當透過政府購買的形式,設立專項財政資金,以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務合同,提供有償的律師服務。同時,設立激勵機制,以調解案件數量與質量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與最終的委聘費用相關聯。
(四)工作內容:調解、普法、諮詢、維權
駐所律師的工作內容應當圍繞調解、普法、諮詢、維權四個方面開展。1、調解即參與公安調解工作,前文已述。2、普法,即在公安派出所內部定期開展普法工作,對公安民警進行法律教育,與民警開展法律座談,以法律練兵的方式增強執法能力。3、諮詢,即在“駐所律師辦公室”開設諮詢點,一方面可以接受涉案群眾的法律諮詢,另一方面可以接受公安派出所內部的民警諮詢,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法律幫助。4、維權,即在警務執法活動中,公安民警遇到襲警等權益受損事件,駐所律師可協助公安民警進行維權活動,保障民警的合法權益。
(五)調解的啟動程式
調解的啟動程式包括兩種途徑,一是辦案民警啟動,即在受理警情、案件時,辦案民警可主動啟動,指派駐所律師參與調解程式。二是群眾申請,為了更好地完善調解服務,群眾可根據情況選擇參與調解的律師,針對在派出所備案的不同領域的律師,群眾可以自主申請所需要的律師參與調解。
(六)調解的工作機制
應當構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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