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駐所律師”制度初探(第3/3 頁)
通案件聯調和重點案件聯調工作機制。普通案件聯調即由公安民警和駐所律師共同參與調解,解決群眾的調解需求。重點案件聯調,即針對複雜、疑難的案件、警情,引入多方參與,可由涉及的多方主體共同聯合調解,例如涉及“路怒症”“停車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可引入交警隊、城管局、交通管理局相關人員參與;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案件,可引入民政局、社群居委會、村委會等參與;涉及“小區車位糾紛”“物業管理費糾紛”的警情,可引入工商局、物價局、住建局等參與。
(七)調解的執行程式:確立司法確認機制
調解成功後,對於需要執行的調解協議,一種是現場執行,即當面依據調解內容完全履行自身的義務。但是在現實調解中,部分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於賠付金額提出分期付款的部分履行請求,這給辦案民警和另一方當事人增添了一定困難。因此,有必要引入司法確認機制,即公安派出所對接轄區人民法院,調解協議可由當地人民法院確認後,直接作為法院執行的依據,減少當事人的法律風險。
(八)智慧化、資訊化、資料化駐所律師調解機制建設
1、對於偏遠地區,可建立網路調解室,實現影片化運作,駐所律師遠端參與調解,為偏遠地區提供調解服務。2、建立駐所律師工作資料庫,實現調解流程資料化收集,完善公安資料庫,實現涉案涉訪風險預警。
(九)資質選擇與培訓工作
1、駐所律師應當具有一定的律師資質,可設立職業准入標準,由政府購買與社會招聘結合,使駐所律師隊伍更為健全和充足。2、構建駐所律師培訓機制,主要以公安警務的實際情況為核心,讓駐所律師在培訓中瞭解公安警務,更快開展駐所律師工作。
(十)由調解室向調解中心轉變
公安派出所在建設駐所律師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完善工作思路,實現調解室向調解中心的轉變,打好“組合拳”。所謂調解中心,即融合公安民警、駐所律師、司法機關、人民調解員等群體,也可以融入民政、工商、城管、交通等多個單位和部門,以“專家會診”和“一站式解決”的方案實施調解工作,實現案件的程式繁簡分流,可以調解的警情和案件轉入調解中心,由專職負責調解工作的各領域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共同服務人民群眾,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調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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