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我該往哪告(第1/3 頁)
哪個部門弄丟了我的社保卡,我該往哪告,我該告誰去?
2017年3月1日,我到上饒縣社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查詢我的社保卡,資訊中心工作人員問:\"你以前辦了農保嗎?\"我說:“2012年,我辦了農保。我爸爸說農保不划算,讓我退了農保,改辦社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工作人員說:\"你的是農保卡,要到農保所去領。\"我問:\"農保辦了不到一個月就退了,怎麼還有農保卡?要改辦社保卡嗎?\"工作人員說:\"農保卡和社保卡都是同一張卡,就是社會保障卡,不用換卡。\"
我來到當年辦證時的農保局,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裡只管辦證,不管辦卡。省裡統一制卡下發,你到社保局資訊中心查,看卡發到哪裡去了?或者到街道辦事處、農保所、社群居委會查卡的下落。”
我聽得雲裡霧裡,不知該到哪去找卡,我又是個路痴,只認識回家的路,只得向爸爸求助。爸爸問我農保局是怎麼說的?我答沒聽明白。
爸爸嘆息道:\"你還真不如你大女兒,她雖說只有十一歲,但什麼事都不用我操心,買衣服、買電子琴也都是用自己的壓歲錢買。不僅自己報名讀書,還幫妹妹報名讀書。\"
我們先後來到農保局、社保局、社群居委會、旭日街道辦事處裡的農保所查詢,結果都沒查到卡,要求農保所出具了社保卡不在農保所的證明,並蓋上\"上饒縣農村養老保險所\"的公章。我們再次來到社保局,找到資訊中心主任,要求工作人員提供資訊查詢卡的下落,並列印出來。
工作人員列印的資訊顯示:(社保卡)採集機構領取時間2014年2月27日 採集機構領取人:上饒縣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街道操作員趙某,並有趙某的身份證號。採集機構領取人領某時間:2014年3月25日。
我們再次來到社群居委會,居委會里的人說沒有這個人,一工作人員說趙某是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居委會主任,打電話聯絡到趙某,趙某說沒找到我的社保卡。我爸爸發火了,說要到派出所告趙某冒領我的社保卡,併到旭日鎮政府去告。聯絡了半天,趙主任讓人到社保局去查。
我們趕到社保局,讓旭日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寫了個證明,我希望他能寫個遺失證明,好補辦,我爸爸認為他們不會承認遺失了我的社保卡,只讓他寫了個未經辦我的社保卡證明,他在證明材料上寫請農保局徹查。
我只覺得徹底寒心,各個部門間都是不作為,互相推諉責任,社保局把責任推給農保局,農保局推給居委會,居委會推給農保所,農保所推給社保局,社保局推給趙主任,趙主任推給農保局,誰會願意承擔責任?農保局哪管得了居委會?
因為晚上要上班,只好等下次休假再說了,先寫好立案申請書和行政複議申請書,報警並告到鎮政府、旭日街道辦事處去。
立案申請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冒領我的社保卡的行為請求派出所予以立案查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等法規,有警必接,有人報案,警方必須出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如果不屬於警方管轄範圍,可以轉給有關部門處理。報案人要求做筆錄的,警方必須做筆錄。做了筆錄的,必須要有處理結果。如果警方不作為,報案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警務督查部門舉報,也可打110投訴。
事實與理由:根據社保局資訊中心所提供的證據顯示,我的社保卡於2014年3月25日被上饒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