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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負責管理放水灌田。其具體律令規定: &ldo;唐徠、漢延及諸大渠等上,渠水巡檢、渠主諸人等不時於家 主無理相□、決水,損壞墊版,有官私所屬地苗、家主房舍等進水 損壞者,諸人告舉時,其決者之罪及得舉賞、償修屬者畜物法等, 與蓄意放火罪之舉賞、償畜物法相同。&rdo;
&ldo;宰相及他有位富貴人等若毆打渠頭,令其畏勢力而不依次放 水,渠斷破時,所損失畜物、財產、地苗、傭草之數,量其價,與 渠頭瀆職不好好監察,致渠口破水斷,依錢數承罪法相同。?(諸 人)若行賄徇情,不告管事處,則當比無理放水者之罪減二等。又 諸人予渠頭賄賂,未輪至而索水,至渠斷時,主罪由渠頭承之,未 輪至而索水者以從犯法判斷。渠頭或睡,或遠行不在,然後諸人放 水斷破者,是日期內則主罪由放水者承之,渠頭以從犯法判斷。若 逾日,則主罪當由渠頭承之。&rdo;1 這些規定表明,西夏政府要求管理放水者及放水之人,必須遵守下列原 則:即不得無理決口放水;嚴格按照排定的放水次序進行;定時放水, 不得逾期;水法面前人人平等。如規定放水依次進行,即使是當朝宰相 也得遵守,如&ldo;不依次放水&rdo;,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提倡盡職盡責、廉 潔奉公,杜絕徇私舞弊,賄賂公行。我們從這裡看到了西夏水法的嚴密、 4《元史》卷66,《河渠志》引《至正河防記》。
1《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15,《灌渠門》。
1同上。
合理和要求比較全面。
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 西夏統治者鼓勵人民開墾荒地,見於西夏文記載的有《天盛改舊新 定律令》。該律令規定: &ldo;諸人無力種租地而棄之,三年已過,無為租庸草者,及有不 屬官私之生地等,諸人有曰願持而種之者,當告轉運司,並當問鄰 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細推察審視,於棄地主人處明之,是實言則 當予耕種諭文,著之簿冊而當種之&rdo;2。
這裡&ldo;無力種租地而棄之&rdo;及&ldo;不屬官私之生地&rdo;,即漢文史籍中經常 見到的所謂&ldo;拋荒地&rdo;和&ldo;無主荒地&rdo;。凡屬這類荒地,只要履行一定 的手續,如&ldo;告轉運司&rdo;、&ldo;著之簿冊&rdo;,等等,任何人都可以申請耕 種,而且三年之內,免交租傭草,三年之後,再根據土地的優劣,苗情 的好壞等情況,決定交納&ldo;五等租&rdo;中的哪一等地租。&ldo;令依納地租雜 佃次第法納租&rdo;1。
西夏統治者在鼓勵開墾無主荒地的同時,還大力提倡耕種租地的農 戶,去開墾其租地鄰近的閒田曠土。其具體律令規定: &ldo;諸人地冊上之租地邊上,有自屬樹草、池地、澤地、生地等 而開墾為地者,則可開墾為地而種之&rdo;2。
即要求&ldo;人盡其力,地盡其利&rdo;。對於這類閒散土地,其納租情況,與 &ldo;無主荒地&rdo;大體相同。即三年之內免徵,三年以後,每畝&ldo;納三升雜 穀物,傭草依邊等法為之&rdo;3。這些鼓勵墾荒的規定,對於西夏農業的發 展,無疑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西夏開墾荒地,見於漢文記載的多數在宋夏沿邊之處。即用侵耕宋 地的辦法,達到擴大耕地面積的目的。&ldo;夏人既稱臣,而並邊種落數侵 耕為患&rdo;4。這種侵耕之事,時有發生,其中以宋河東路麟州(今陝西神 木縣北)屈野河遭受侵耕最為嚴重,時間也較長。景宗元昊建國之後, 鑑於宋麟州&ldo;(屈野)河西田腴利厚&rdo;5,開始插木置小寨三十餘所,發 動老百姓耕墾寨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