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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政制度 該書第一篇集中談了軍政制度,其他幾篇也有談軍政制度的。其內 容大體上有如下幾項: 甲、關於如何選將任職。第一篇目錄雲: &ldo;共命將職,有詔旨,行文書&rdo;。(第1條)
&ldo;統印信,主律令者&rdo;(第2條)
也就是說,選任諸如正副將軍、正副行將、正副佐將等一類的軍職,必 須由上一級幾個方面的統兵官,共同研究決定,然後上報中央經皇帝批 準,頒布詔旨、印章、符牌,下達正式文書,才算完成選任將職的全過 程。
乙、關於軍隊人員的構成和軍官職級 在元昊定兵制之時,見諸漢文史籍的軍隊人員的構成比較單純,只 有正軍和負瞻兩種。正軍是衝鋒陷陣的戰鬥員,負瞻是隨軍雜役,其任 務是負責籌備糧食和供戰馬食用的飼料,並負責將這些糧料運到軍中,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情、民情和軍情的變化,到乾順時,軍隊人員的構 成,逐漸複雜起來。據該書第二章記載: &ldo;將處役[人]、輔軍、私人殺[敵]人&rdo;。(第28條目錄)
&ldo;虞人[獲]官賞賜&rdo;。(第64條目錄)
&ldo;刑徒、苦役減刺[字]&rdo;。(第75條目錄)
說明西夏軍隊最遲到乾順之時,其人員的構成,除正軍、負瞻外, 還有&ldo;私人&rdo;(指軍職人員的親友子弟及民間有材勇者)、&ldo;役人&rdo;(指 僕役)、&ldo;虞人&rdo;(嚮導)、&ldo;刑徒&rdo;、&ldo;苦役&rdo;,等等。這些人員以 &ldo;私人&rdo;地位較高,&ldo;役人&rdo;次之,&ldo;刑徒&rdo;、&ldo;苦役&rdo;又次之。這些 人員的出現,並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會尊卑貴賤等級關係在軍隊中 的反映。
按照規定,上述成員中的&ldo;私人&rdo;、&ldo;役人&rdo;必須緊緊跟隨將軍參 加戰鬥,如果在戰鬥中立有奇功(指俘獲敵人的人、馬、甲、胄、旗、 鼓、金在1500件以上者),不僅可以得到大量的賞賜,而且可以晉升為 軍卒,至於&ldo;刑徒&rdo;和&ldo;苦役&rdo;,也可以立功減輕刑期(第二篇第75‐ 條)。這些規定顯然有利於調動上述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從整體上提 高軍隊的戰鬥力。
關於軍官職級,該書第三篇第3條規定: &ldo;將軍等在敵地域裡,沒有分頭行進,而是去自己想去之處; 1陳炳應譯:《貞觀玉鏡將&iddot;序言》,載《貞觀玉鏡將研究》,寧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
要會戰,聚處地名、時日已著明令,各自約齊[屆][時]都去,其中 一將軍準時到達;另一將軍懈怠遲[到],至會[合]地點時日,沒有 去時,先時到達的將軍與敵軍遭遇、戰鬥,[有]勝[或]敗時,功罪 在於將,由將承擔。損失兵馬時,損失大小多少?,一律乃遲到 將軍之罪,[其]官、職、軍皆具失去,列入不主事官之列。若先到 將軍未遇戰事,則遲到將軍的官減去一半,司位、職等具丟失。&rdo;
這段規定告訴我們:第一,至遲在乾順時,西夏軍隊中的軍官職級, 有官、職、軍和司位。這裡的&ldo;軍&rdo;似乎應指軍籍或軍中職銜、&ldo;司位&rdo;
可能相當於宋朝的差遣。這四種職銜,在宋朝軍隊中早已存在,說明西 夏的軍官職銜深受宋朝的影響;第二,存在主事官與不主事官兩種不同 型別的官。所謂&ldo;不主事官&rdo;,應指大小統兵等主事官以外的雜官和幕 僚等,這在宋朝軍隊中早就存在;第三,文中的官,應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