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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林姓華人大亨,即是林梧桐。他知道美國政府對外國人持牌經營有限制,他透過入股實現他進軍美國賭業的計劃。
當然,每位賭商都有自己的考慮,我們不可以林梧桐的做法視為圭臬。作為一代賭王,林梧桐、田樂園、何鴻各有千秋。何鴻除海外開賭失手較多外,他的素質和業績絕不遜色。
筆者未聞有哪位港澳賭商在美國經營賭場。也許是地理的原因,港澳賭商對越南開賭興趣最濃,擾攘了數年。
人們自然關心葉漢在越南開賭熱中的表現,1989年他已拍賣掉他的賭船「東方公主」號,正是這一年越南政府開放賭禁。葉漢曾有過越南開賭的紀錄,現時仍精力旺盛。但葉漢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好多人叫過我去越南開賭,而人家的人民連飯都沒得食,唔系(不是)時候,睇多十年啦。」
第四部分如日中天 賭王財勢甲濠江(1)
何鴻在賭場推行「賭團制」,請來巴黎艷舞團「旺場」。賭客越多,賭利越大,賭約越長。相對盧九、傅老榕等老牌賭王來講,何鴻統領澳門賭業江山的時間最長,獲利最厚,殊榮最多,除「賭王」外,人們還稱他「無冕澳督」、「米飯班主」,財大勢大,無以復加。
舍利求利得大利
在澳門的歷代賭王中,盧九等把持賭場專營權為7年;傅老榕家族等壟斷賭場長達24年;何鴻等人的賭業江山最穩固,到現在已經40年,其專營權還在延續!
歷任澳督為什麼如此寵幸何鴻?我們從專營合約的內容,可以找出主要原因。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與澳門政府第一次簽訂合約是1962年3月30日,其主要內容有:
簽約60天後成立新公司,資本額不少於300萬澳元;儘快興建一間擁有200間客房的酒店;參與澳門市政、水道、碼頭建設;公司純利的10用於慈善事業,90投資於澳門和工商業。
新約規定專營期限為8年,每5年修訂合約一次。由於娛樂公司的長遠規劃和慷慨承諾,使得澳府覺得有必要提前修訂合約,同時也放寬專營的期限、許可權,以作為回報。1964年11月5日第一次修訂合約的內容如下:
延長專營期限為25年,即從1962年—1986年底;從1965年起,稅額每年增516.7萬元,其中7成交港幣,餘交澳幣;另交稅額5作為旅遊基金及公務員互助費;從1970年—1975年5年間,每年加稅100萬元;從1980年到期滿止,每年加稅50萬元;每年捐助慈善救濟費不少於30萬元;每5年投資於澳門繁榮事業費不少於500萬元;除擴充愛都酒店,要新建一座宏偉的夜總會酒店,投資不少於3000萬元,於1967年8月前建成;負責新口岸地區建設衛生設施;準許在娛樂場內開設指定的17項博彩,但不得裝「吃角子老虎機」;合約期滿,夜總會娛樂場建築及附屬品,無償交給澳門政府。
同期,何鴻與政府修訂了彩票專營合約。合約規定限經營白鴿票、鋪票兩個品種;1965年—1969年每年繳彩票稅40萬元;1970年—1974年每年44萬元;1975年—1979年每年為48萬元;1980年後每年52萬元;白鴿票限每月開彩93次,鋪票12次;專營公司最多可在澳門設立82個收票站。
1972年6月3日,第二次修訂合約:
新約規定從1973年1月1日起,每年共繳加徵稅款100萬元;1976年—1980年再加徵50萬元,即每年繳加徵稅款150萬元;1981年再加徵50萬元,即每年增繳200萬元;公司負擔稽查費每年20萬元;準許在特別場所內增設100臺「吃角子老虎機」,每年另繳25萬元稅款;公司可以擁有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