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建議京都有關司法部門好好查一查,給他來個摸底考試!(第1/2 頁)
當事件上升為刑事案件,只要不是太離譜,審判院能夠立案基本上都會選擇預設地檢署的說辭和量刑標準。
而李晨的行為又沒有太過分,現在還屬於戰友,也正是這樣才沒有制止他的跑偏行為。
“現在,我將講述一下我眼中的整體案發經過,並把他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矛盾的爆發點。”
“本次刑事案件是由雙方語言衝突升級到正當防衛的一個過程。”
“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為劉佳偉(被告人)和王文麗(被告人)的小孩調皮所導致。”
“那麼作為熊孩子的家長,他們的使命就是教育自己的小孩,在案件最開始,小孩子第一次踢前排的座椅,作為父母並沒有及時制止他的錯誤行為,這才導致對方潛意識認為自己做的沒有什麼不對,從而繼續犯錯,他們的家長本身就有著不可推卸的連帶責任。”
“而作為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被別人騷擾,受害者出言制止本身就沒有什麼不對。”
“做家長的不管理教育,那麼別人也有權利和義務教育一下他。”
“而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之一的劉靜靜,她的行為就是阻止對方繼續騷擾自己,合理合法。”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王文麗就有些不樂意了,認為對方沒有權利來批評自己小孩的過錯行為,不但不道歉,反而以孩子還小、你嚇到他了等口吻對受害方實施道德綁架。”
“坐在她旁邊的男人,也就是王文麗的丈夫,先是語言辱罵受害者,是導致矛盾升級的主要原因。”
“考慮的案發當時的特殊性,人員的密集性等綜合因素,受害者劉靜靜沒有選擇緊急避險的條件,而且辱罵他人進行還擊本來就不犯法。”
“雙方不停的辱罵,最後將乘警給引了過來。”
“請注意,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還敢動手打人,其行為性質十分的惡劣,本身就是對執法人員的一種挑釁。”
“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給了受害者一種無法保證自身安全的條件反射,出手給予還擊。”
“這一點,關於正確防衛法早在2013年就有了明確的定義,最著名的就是那年發生的自衛還擊案。”
“那麼按照被告辯護人的意見,在那種條件下行兇人已經把刀放下了,沒有了威脅的能力,受害人應該停止還擊才是正確的,為什麼他又上去捅了兩刀,這麼明顯的惡意謀殺為什麼法院還會判他正當防衛呢?”
“我打斷一下,你所說的案例的是特殊性的正當防衛,和本案有著很大的差別。”
聽李晨說完,對方辯護人忍不住開口制止。
不能按照他這麼說。
“尊敬的審判長,現在我就對方的辯護律師的行為提出抗議,在沒有向審判長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隨意打斷證人證言,本身就是違反了正常的審理程式。”
李晨看向審判長一臉的不爽。
我是證人,你一個辯護律師又不是審判長,憑什麼打斷我?
怎麼,著急了?
你先別急,等我談完案件再來談談你的問題…
“被告的辯護律師,對於你的行為警告一次,不要打斷證人的證詞。”
審判長果斷開口訓斥對方,目光看向李晨:“你繼續說吧。”
“謝謝審判長。”
李晨聞言繼續開口說道:“雖然兩種案件有些本質的區別,但都是在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
“而最新的正當防衛法又有了新的定義,在受害者採取緊急避險後的任何行為就是正當防衛。”
“而作為錯誤方的小朋友,劉靜靜選擇開口呵斥本身就屬於緊急避險,王文麗選擇出言呵斥對方,劉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