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我就不應該坐在證人席上(第1/2 頁)
不同的人看待問題的角度是不一樣的。
三名坐在被告席上的始作俑者,聽著自己律師在那裡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內心都是有些竊喜。
這錢花的值!
律師說的有理有據,一點毛病都沒有。
我們這怎麼叫尋釁滋事和擾亂公共秩序?
事情的起因,就是那個女孩斤斤計較。
如果她換個說話態度,我們怎麼可能會罵她?
我的兒子這麼小,你為什麼要吼他?有事不能好好說麼?
還有那個男的,列車員都在現場,用得著你去多管閒事?
還手的人怎麼能夠作為證人出席法庭的審判現場?
觀看網路直播的吃瓜群眾聽完對了對方的發言,態度上也有了明顯的轉變。
嗯…
好像就是這麼回事。
如果那個女生好好說話,這件事情也許就不會發生了。
而且重點是,人家打了你一下,你卻還手打了人家兩下,這才是整體事件升級的主要原因。
審判席上的審判長聞言則是忍不住皺起眉頭。
你這傢伙怎麼這麼不上道?
“被告辯護人,早在開庭前就證人的問題就已經告知過你,你的辯護意見只需要圍繞你的被告人。”
負責起訴的檢察員聽他說完心裡也是有點不爽。
你該不會真以為是我們想讓他來當證人吧?
“尊敬的審判長,如果你們堅持動手的人的人能夠作為本案的關鍵證人,那麼我將申請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迴避對此案的繼續審理,申請負責起訴此案的檢察員迴避!”
“你說你申請審判長和檢查員迴避是吧?”
“沒錯!”
對方的辯護律師聞言露出我要與你們抗爭到底的模樣。
“申請回避的理由是什麼?”
“就關於打人者作為證人這件事,負責起訴的檢察員為什麼能夠讓他作為證人?這嚴重影響到了本案的公平性。”
“而審判長明知道這樣的證人不能夠作為證人,還是決定使用,完全違背相關的法律。”
“證人是指除本事件相關外的自然人,而這個證人本身就在互毆之內的第三人,很明顯不符合訴訟法中對證人基本要求。”
“一個參與案件鬥毆的證人,我們很難確定他能夠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來對待這件事。”
“而檢察員和審判長在已經發現了案件違法還決定繼續違法,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有理由懷疑你們失去了對本案公正認知,所以我申請負責起訴的檢察員和審理案件的審判長迴避。”
審判長聞言後聽後和合議庭的其他兩人討論了一會,決定把對方辯護人的意見告知院長。
“申請意見駁回,我一會把駁回以書名形式告知與他。”
因為案件是輿論案件,法院的院長也在關注此事的公開審理。
聽到申請後立刻做出回覆。
“被告辯護人,就你的申請回避意見法庭當場駁回,稍後院長會以書名形式告知於你。”
在收到院長回覆的審判長對申請做出駁回後繼續問道:“還有什麼需要繼續補充的麼?”
“尊敬的審判長,在院長做出駁回的書面答覆前,我對這件事情………”
“好了好了,你不要再說了。”
審判長聽到他還想長篇大論有些不耐煩的開口打斷:“對於證人的合法性我早就提前告知於你了。”
“動手打人的人怎麼就能夠代表證人呢。”
“被告辯護人,如果你要沒有別的要說的那就先這樣好吧。”
被告辯護人聞言有些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