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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縣城駐防兵力
弓兵和捕快】
洪武元年定,“各州縣以秋糧為額,十萬石之上,衹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弓兵三十名;五萬石之上,祗候一十三名,禁子八名,弓兵三十名;五萬石之下,祇候一十名,禁子七名,弓兵三十名。”
根據當地秋收糧食的產量設定對應的兵力,駐於縣衙職司守護、供役的弓兵,除此之外縣境內還設有巡檢司,則每司還各有數十至上百名弓兵。
巡檢司設巡檢、副巡檢各一人,俱從九品,督率弓兵,“專以盤詰奸細、逃軍、逃囚,禁治私鹽、巡捕盜賊為職”。
巡檢司並非每縣都設,有些縣不設;而且其數量和密度在所設各縣亦差別很大,少的僅設一處,多的可達數處。
弘治以後巡檢司多行裁革,明末所存不及初時半數。
在縣弓兵,除守護衙門外,巡緝罪犯亦其重要職責。巡檢司弓兵的首要職責則是於衝途要路設立關卡,盤問過往,查驗文引。
其次,地方出現盜賊,巡檢司也有義務追捕剿滅。
明代中葉以後,衙門中又有快手職司抓捕罪犯。
快手又稱捕快、應捕、捕役,供役於縣衙,任抓捕犯人之事。
嘉靖《夏津縣誌卷三:
快手二十名——司捕;民壯一百五十五名——司守;弓兵二十五名——司緝。
民壯】
民壯又稱機兵,為明中葉以後政府設立的地方民兵。
弓兵與機兵的區別在於,前者主司緝捕盜賊,後者的責任重在防禦城池,剿滅叛匪。
“弓兵,祖制以譏察,若戰御非其所專任;機兵,因衛所之弊,而縣各為守者也。”
明代的民兵,可追溯至洪武初立民兵萬戶府,簡民間武勇之人編成隊伍,以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返為民。
但真正成為地方常設民兵,則自正統間始。
明中葉以後,正規軍戰鬥力大為下降,邊情緊急,不得不招募民兵。
弘治七年,有了一個重大變化,廢止招募,立僉民壯法,按裡甲編僉,使民壯成為一種役。
令各州縣選取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七八百里者,每裡僉二名;五百里者,每裡三名;三百里者,每裡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裡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嘉靖二十二年增州縣民壯額,不復以州縣所轄裡數定額,而根據州縣大小定數,大縣千人,次六七百,小者五百。
民壯由佐貳官或首領官一員管領,平時主要負責城池守衛,而境內一旦遇有寇匪或外患,則知縣、佐貳、首領都有義務親率民兵出戰。
火甲】
《明史卷二八一李驥傳:
驥宣德五年任河南知府,“河南境多盜,驥為設火甲。一戶被盜,一甲償之,犯者大署其門曰‘盜賊之家’。”
福建汀州府六縣在天順時也已設立火甲。
此外,江西、廣東等省正統以後都出現了總小甲。
火甲之職,“專為防護地方,巡緝賊盜,無容別項差撥”。
總甲、小甲、火夫,“系地方防護火盜人數”,其職責是值更巡邏,遇有火警和匪警及時救護報官,同時還有擒捕賊盜之責。
每日總甲一名,火夫五名,沿門輪派。富者僱人,貧者自役。有鑼有鼓,有梆有鈴,有燈籠、火把,人執一器,人值一更。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有更鋪可蔽雨雪,可拘犯人。
保甲】
明中期以後保甲制度漸行,有取代火甲治安職能之勢。
有的地方城中用火甲,鄉間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