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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索賠小心敲詐勒索罪,同居小心重婚罪(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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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給大林:\"限你在十日內拿二十萬給我,賠償我十年的損失,否則我就把我們同居的關係告訴你妻子,讓你身敗名裂。”大林乞求道:\"我和妻子簽了忠誠協議,如果一方出軌,就要淨身出戶。看在我們同居十年的份上,你就不要再鬧吧?營業款都歸你好了。”金芙道:\"鬧得越大越好,離婚更好啊,那我就可以和你名正言順在一起了。”此前大林合成了金芙和另一男人的照片,說他們是夫妻,並對金芙的照片作了醜化處理,大林的妻子孟菊信以為真,從沒有懷疑過。孟菊時常對著電腦查賬,發覺金芙沒有將營業款入賬,逼著丈夫報警,大林不得已報案。此時金芙已經侵佔了營業款16萬。金芙被捕入獄,檢方認為華金芙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職務侵佔罪,兩罪應擇一重罪處罰,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金芙請求警方幫自己向母親隱瞞實情,把逮捕通知書寄給堂姐金姝。金芙認為這十年來都是自己和母親經營服裝店,郭大林沒有參與經營,服裝店營利四十多萬自己應當有權處置。如果自己想要侵佔錢款,不會等十年,是為了給母親治病逼不得已才這樣做。郭大林則認為自己雖然沒有參與經營,但資金全部是自己投資,買店面、進貨,金芙和母親已經拿到了工資和提成,無權處置營業款。金芙提起反訴,認為郭大林已經構成重婚罪,要求法院判他實刑,道:\"大林,我願意為你坐牢,但我也要把你拉下水。”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大林存在一定過錯,酌情判處華金芙有期徒刑六年。郭大林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定罪處罰的批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以夫妻名義同居六個月以上,並且得到周圍群眾公認為夫妻的)

郭大林和孟菊是在1994年以前同居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孟菊向法院提起解除事實婚姻的訴狀,要求兒子歸自己撫養,郭大林淨身出戶,因為夫妻雙方簽訂了忠誠協議。律師道:\"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婚姻法第46條第1項: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忠誠協議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和他人權益,就應當認定合法有效。”法院判決大部分店面、房屋、財產歸孟菊所有,兒子歸孟菊撫養。郭大林只有一間店面,並承擔孩子的撫養費。解除兩人的事實婚姻。

華金芙委託堂姐華金姝提起上訴,道:\"如果我坐牢,我媽媽怎麼辦?她怎麼能承受那麼大的打擊?”金姝來求煙雨幫助寫上訴狀和辯護詞。煙雨道:\"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013年的標準是二千至五千以上),處三年以下刑。數額巨大(三萬至十萬以上),處三到十年刑。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至五十萬以上),處十年以上刑,並處罰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嚴重侵犯被害人的名譽權等行為。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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