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你會有生命危險的(第2/3 頁)
兒子也是一條命,為了救她就可以害死兒子嗎?你這樣做無非是怕我們母子倆影響你的名聲,影響你的家庭,敢做不敢當。’爸知道了你的事,說就算傾家蕩產,也要救你出獄。我媽也知道了,我跪求她的原諒,她說你媽已經死了,一切都過去了,算了,不再追究了。”
冬陽道:\"原來如此,我就知道爸不是那種無情無義的人。\"李總道:\"等你出獄以後,我接你和心柔回上海,幫你裝假肢、安排工作,認祖歸宗。”李冬陽道:\"我發過誓的,我不能去找你們的。”李總道:\"是我來找你,不是你來找我們,不算破誓。你媽在天有靈,知道爸全力救你,也該放下仇恨了吧?”
孟玉樹道:\"李宗宸、李冬陽,只怕你們活不到那時候了。我拼死也要為我弟弟報仇。”冬陽道:\"哥,我怕我活不到出獄了,你不要再為我辯護了,你會有生命危險的,就讓法庭判我死刑好了,我不能連累你了。我已經是生死難料了,爸不能再沒有你了。”
李總道:\"冬陽,我們是親兄弟,手足相連,生死相連,我不救你誰救你?我拼死也要救你出獄。”
孟氏一黨譁然,在旁聽席上大喊:\"請法庭判處李冬陽和葉心柔死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審判長道:\"孟玉樹公然在法庭上屢次揚言報復,威脅辯護人,擾亂法庭秩序,拘留十五日,罰款一千元。”
孟玉樹道:\"審判長這是袒護辯護人,這是典型的司法腐敗,當心點,注意安全。”審判長道:\"建議孟玉樹讓律師幫你普法,不要在法庭上信口雌黃。”孟玉樹道:\"宋金龍,我花錢請你來不是讓你做啞巴的,你怎麼一句話都不說?”宋金龍道:\"李冬陽,如果你擔心你哥哥,就取消他的辯護權。”
煙雨:冬陽,你想要心柔陪你一起死嗎? 冬陽道:\"我無法選擇。”宋金龍道:\"依據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未經合議庭合議,審判長無權作決定。審判長這是違反法定審理程式,將審判決定權流於形式。”兩名審判員道:\"剛才休庭時我們已經合議過了,一致透過決定。”
宋金龍道:\"法庭審理還未結束,合議庭如何草率決定?我這裡有兩把飛刀,是被告方所使,一把插在我方孟玉樹的手臂上,所幸只是刺中衣袖,沒有受傷。另一把插在孟玉樹所乘麵包車門縫中。請法庭追究兇手的刑責。\"
煙雨:五天前,我方到月河村找村民籤請願書,孟玉樹指使六輛車撞向我方,大喊:\"撞死他們!”我方是被逼無奈,才正當防衛,且沒有造成人員受傷,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飛刀刀身長度不超過150毫米,不屬於管制刀具。以我方的飛刀絕技,刀可以插進車門縫中,如何會只刺進衣袖而沒有傷到人?要想傷人易如反掌。如果我方飛刀是刺進輪胎,對方很有可能會車毀人亡。
案情經過有我方拍攝提交給法庭的影片為證。孟玉樹指使車輛撞向我方的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欲達目的而不能。是因為我方的正當防衛讓對方產生了顧慮不敢過於逼近,我方才得以逃脫的。犯罪未遂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輕處50℅的基準刑,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殺人未遂的量刑標準就應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孟玉樹不肯原諒李冬陽和葉心柔,那麼我方請求公檢方立案,他們是否屬於涉黑性質組織,還請檢方查實,請法庭嚴懲孟玉樹。
宋金龍道:\"我方當時所有在場的人都可以證明沒有聽到孟玉樹說撞死他們的話,這只是被告方的一面之辭,法庭不應採信。我方當時只想截停車子,只想知道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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