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你會有生命危險的(第1/3 頁)
埋情葬愛(哥你不要再為我辯護了,你會有生命危險的,就讓法庭判我死刑好了)
審判長道:\"本庭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請問原、被告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孟玉樹道:“我方不接受調解,由法庭判。”
煙雨:李冬陽、葉心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我沒有代他們賠償的義務。如果可以將李冬陽無罪釋放,我方花再多的錢賠償也在所不惜。
如果依據法律,原告方無權獲得賠償。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是無需賠償的,防衛過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以混合過錯賠償,雙方互賠對方損失的一半。防衛過當是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是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
李冬陽戶籍在上饒,上饒農村賠償標準高於月河村,可以按上饒農村標準賠償。2015年上饒農村死亡賠償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元,喪葬費元,孟玉林沒有被扶養人,賠償標準為(十)÷2=.5元。李冬陽是五級殘疾,賠償標準為:x60℅(傷殘指數)=元,殘疾輔助器具費:假上肢各地標準不一,換假肢1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一般為7次,維修費是每年:假肢價格x8℅左右,各地普通適用假肢一般為2萬一具,有些地方法院計算換到70週歲為止,賠償標準20萬左右,以我國民政部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鑑定和配製意見為準。以最低標準算,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14萬以上,還有醫療費等費用。
賠償標準:(12十14)÷2=13萬以上。兩相抵消原告方還應當賠償我方1萬以上。對於惡意打死胎兒的案件,賠償標準在二十萬左右,其中殘疾賠償金:x20℅(傷殘指數)=元,醫療費、胎兒死亡補償費等費用,各地法院判決標準不一,有些地方高達一百多萬。以最低標準算,原告方應當賠償葉心柔5萬以上的賠償金。
審判長道:\"依照法律,本庭無權判被告方賠償,請原告方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調解?”孟玉樹道:“我方不接受調解,只請法庭判處李冬陽和葉心柔死刑。如果法庭判決不公,我孟氏家族三千多人將聯合上訴,無論如何,都不會讓李冬陽和葉心柔活著走出監獄。”
煙雨:我公司又何止幾萬人?要聯合三、五千人上訴,又是什麼難事?看誰的勢力更強大?
孟玉樹道:“李宗宸,你當心點,不用我指使,我孟氏一族三千多人都會為我弟弟報仇,你要注意別被車撞了。”
煙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揚言殺人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威脅訴訟參與人、糾集多人進行鬨鬧、衝擊法庭,構成擾亂法庭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訴訟參與人或法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請法庭追究孟玉樹的違法責任。
審判長道:\"請孟玉樹注意言辭。\"李總道:“請審判長允許我和我弟弟說幾句話,二十多年了,我從沒有見過我弟弟。今天見面,卻是在這種場合,情何以堪。下次見面,又不知是何時?”
審判長道:\"限時一分鐘。”李總道:“冬陽,當年我媽因為你媽的緣故,氣得心臟病突發,幾次入院搶救,恨之入骨,逼爸強迫你媽打胎,爸是為了救我媽才不得已那麼做的,還請見諒。”
冬陽道:\"那為什麼不和我媽說清楚?”李總道:\"你媽都知道的,她說:‘她是一條命,我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