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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我走進酒店房間,發覺自己和下定決心離開的地方只不過相隔四個街區。幫忙搬行李的侍應拿了小費,道謝走了。我關上門,把caresse放在兩米一零寬的床上。她仰面躺著,吮著奶嘴伸手抓健身器上的玩具,喉嚨裡發出咯咯的笑聲,似乎挺高興。而我回到門口,在那裡站了很久,好像只要還站在那裡,就不算真的在這裡安頓下來,不算真的走了。在那種時候,理性的女人打電話給律師,感性的女人找自己的朋友。至於我,我打給nick tse,律師&朋友。
「你是認真的嗎?」 他問我。
「是。」我回答。
很長的沉默之後,是一連串問題:「你們住的地方,你有產權嗎?在那之外,你在美國有不動產嗎?有沒有證據,比如出警記錄,照片,錄影帶,人證,任何東西可以證明虐待,婚外情,或者其他隨便什麼的?」
我沒想到他一上來就會說這些,本來以為至少會有幾句安慰的話開個頭。沒等我回答,電話那頭,他喘了口氣,說:「有條件長期居留證,這方面我不是專家,但是可能會有點麻煩,你得做好準備。」
直那個時候,我才第一次想到,離婚可能會終止我的居留權。我跟lyle結婚不到8個月,前一年的工作簽證期滿之後,申領的是以婚姻關係為理由的有條件長期居留證,要等結婚滿兩年之後,由有公民身份的配偶簽字申請,才能更換無條件永久居留,也就是通常說的綠卡。我並不是非得留在美國不可,但是因為有caresse,讓事情陷入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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