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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是僧侶地主所有。西夏佛教發達,廣建寺院,加上統治者崇 奉佛教,因此,寺院經常受到皇帝和統治階級的大量佈施。佈施的內容, 除財物外,還有土地和勞動力。如《元史&iddot;世祖本紀》記載: &ldo;浚西夏中興、漢延、唐徠等渠,凡良田為僧所據者聽蒙古人 分墾&rdo;。&ldo;詔諭西夏提刑按察司管民官,禁僧徒冒佔民田&rdo;。
這裡的中興即興慶府。說明西夏王朝的首都興慶府,由於是佛教的中心, 寺院經常得到賞賜,因此,產生了僧侶地主階級。由於僧侶地主在經濟 上形成了一股兼併勢力,發展到元初,出現了僧侶地主將漢延、唐徠渠 一帶的良田據為己有,甚至冒佔民田之事,也就不足為奇了。
西夏僧侶在佔有勞動力方面,如公元一○九五年建立的《重修護國 寺感應塔碑銘》,記載崇宗乾順佈施涼州護國寺的大批財物中,有所謂 &ldo;官作四戶&rdo;。說明寺院勞動力的一個重要來源是皇帝的賞賜。
此外,僧侶們還設有質坊、放高利貸、經營農業和畜牧業,殘酷地 剝削壓迫著西夏廣大貧苦農、牧民。
第四種為一般地主(農、牧主)所有。其土地來源主要透過買賣而 來。&ldo;財產無數,更賣田地&rdo;1。說明土地買賣之風盛行。《天盛改舊新 定律令》明確規定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的合法性。
第五種為個體農、牧民所有制。如《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規定:生 荒地歸開墾者所有,並有權出賣。一些個體農民透過墾荒成為一小塊土 地所有者則是很自然的事。此外,晉王察哥&ldo;有園宅數處,皆攘之民間 者&rdo;2,察哥既能攘民園宅,說明存在著擁有園宅的個體農牧民。在土地 1轉引自蔡美彪等著:《中國通史》第六冊184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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