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收贓抵債小心盜竊罪(第5/7 頁)
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同是被害人,憑什麼只把贓物返還武美藝?憑什麼贓物額不是按比例返還?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而收取的;(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嶽君兒被騙錢財八十萬,她所收的贓物原本是她應得的被騙贓物,不是無償取得,不是明知贓物系犯罪所得,善意取得不應予以追繳。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目的是為了追償債務,不具有無償佔有之故意。
根據刑法原理,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而行為侵犯的具體社會關係即直接客體則是各種具體犯罪定性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物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行使留置權除外,留置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
刑法第270條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包括遺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有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原本應當屬於自己的財產不能構成本罪,沒有相應的罪名,頂多也就是拘留、罰款。很多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扣押債務人財產抵債怎麼就違法了呢?小心因不懂法而入獄。” (詳見《拿回應當屬於自己的財物能定盜竊罪嗎?能定搶劫罪嗎?能定職務侵佔罪嗎》,拿回應當屬於自己的財物,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如何能定罪?)
嶽君心上訴,市中院開庭重審。在法庭上,嶽君兒痛哭道:\"為了一個騙子,我蕩盡了爸媽畢生的積蓄,害得爸媽沒錢看病,落到今天這樣的下場,我沒臉再見家人了。\"她的母親道:“嶽君兒,我和你說過多少次了,錢沒了可以再掙回來,不論如何違法的事不能做,你怎麼不聽勸啊?”
嶽君兒道:“我也不知道違法了啊。”她的父母道:\"我們和嶽君心商量好了,只要能救嶽君兒出獄,我們可以不看病,可以拿房子賠償武美藝的損失,只求法官免除刑罰。”
法院經審理後撤銷原判決,認為嶽君兒應當知道玉觀音是贓物,犯隱瞞、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嶽君兒有期徒刑一年。因玉觀音已經返還武美藝,無法再要求武美藝賠償嶽君兒家人的損失。再過幾個月,嶽君兒就可以出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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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於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於“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中文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時 間
2006年6月29日
出 處
《刑法修正案(六)》
釋出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情況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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