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收贓抵債小心盜竊罪(第4/7 頁)
理懷疑就不能認定為應當知道。
明知不包括不確知和可能知道,不確知(不確定是贓物)和可能知道屬於疑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檢方所提供的證據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依據《憲法》第62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法律的權力,最高人民法院只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沒有作有罪推定的權力,沒有權力違背法律作擴大化解釋,把不確知和可能知道認定為明知故意,沒有權力要求被告人自證無罪。法官憑什麼認定被告人知道市場的價格?
比如說玉觀音,在識貨人的眼中,價值百、八十萬;在不識貨人的眼中,就是一文不值,連廢品都不如,一塊錢也不願買。價值何止相差百、八十萬?很多人買了新電視、傢俱,就會把舊電視、傢俱當廢品賣掉,價格何止相差幾十倍?法官憑什麼以此推定被告人有罪?做不到疑罪從無,做不到疑罪從輕,可以疑罪從重嗎?因懷疑而確信被告人犯罪,這就是冤案的根源。
不確知、可能知道和明知有著本質的區別,在本案中,嶽君兒不問來路收贓抵被騙的錢財,只知道玉觀音是弄來的,不確知贓物是偷來的、騙來的、搶來的。法官憑什麼認定嶽君兒應當知道玉觀音是透過非法途徑弄來而不是透過合法途徑弄來?能排除王思緒合法弄來玉觀音的合理懷疑嗎?武美藝是富家千金,家中資產過億,一擲千金、揮金如土。
法官憑什麼認定這世上沒有第二個嶽君兒、對王思緒一往情深、把玉觀音作為定情信物送給王思緒?武美藝有這個資本。
如果王思緒沒有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去騙取玉觀音,如果武美藝是自願贈送,王思緒就不能構成詐騙罪,玉觀音就是合法取得,不屬於贓物。疑罪就應當從無,沒有確鑿證據不能認定嶽君兒構成犯罪。
有些人喜歡和小偷保持聯絡,問有沒有偷到手機、摩托車、電動車的,想買來用,認為是花錢買的,不構成犯罪,小心成共犯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三千至一萬的標準,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以贓抵被騙的財物比買贓自用的情節更輕,主觀惡性更小,既使量刑也應在三年以下,應考慮免於刑罰。
誰會願意自己和家人的畢生積蓄被騙?為了挽回損失不問來路收贓也是人之常情,大多數人都會犯這種錯誤。嶽君兒的父母被氣病,因無錢看病只能是拖延病情,嶽君兒沒法和爸媽交待,能不同意王思緒的提議嗎?
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第三人在贓物流轉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應該成為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由於非法轉讓的過錯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所以應由犯罪分子承擔責任,不能讓無過錯的第三人為他人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贓款贓物的分配採用按比例分配原則,而不是隻返還最後一名被害人,嶽君兒作為被害人應得贓物額的一半,法院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嶽君兒挽回一半的損失,讓她的爸媽有錢看病,不應讓無辜的老人因無錢看病而拖延等死。
贓物贓款返還比例=可供返還贓物額÷贓物總額,被害人具體返還額=返還比例x被害財產數額。
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