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我不應該言辭過激的,是我害死了你姐(第1/3 頁)
埋情葬愛(我不應該言辭過激的,是我害死了你姐)
審判長道:\"本庭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趙母道:“再多的錢也換不回我兒子一條命,我不接受調解,由法庭判,只求判餘愛娥死刑,為我兒子報仇。”
囡囡哭道:\"我要和奶奶在一起,我要和媽媽在一起,叔叔,求求你了,不要殺我媽媽,讓我和媽媽待一塊,好嗎?”
審判長道:“囡囡在法庭上哭鬧,影響法庭秩序,請法警將囡囡驅逐出庭。”囡囡眼淚汪汪地道:“叔叔,我不敢哭了,不要趕我走,好嗎?讓我再看一眼媽媽吧?”
煙雨:今日一別,母女倆不知什麼時候才能再見面,也許是最後一面,請審判長法外容情,讓她們再看一眼吧?
審判長道:“請法警退下。”劍仁道:“囡囡現在和外公、外婆住,成天哭鬧著要奶奶、要爸爸、要媽媽,可是她的奶奶已是癌症晚期,自身難保,帶不了她了。在那一刻,家破人亡,她再也看不到疼她愛她的爸爸,成了一個孤兒。我們李總說了,只要能救我姐一命,就算我借再多的錢,他都答應。只要能救我姐姐,我情願下半輩子做牛做馬,報答李總的大恩大德。”
煙雨:愛娥為了救婆婆,每天凌晨兩點就要起床做賣。她婆婆為了救她,不惜變賣房子,不去治病。婆媳之間能夠做到這樣實在是難能可貴,親母女也未必有那麼好。可以看出愛娥的本性是多麼的善良,這樣的人罪不當死。請法庭能夠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把錢還給她婆婆,讓她婆婆能夠有錢看病。
依據混合過錯互賠對方損失一半的原則,趙青河未婚,父母都有退休工資,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帥林的母親身患絕症,無生活來源,還有囡囡需要撫養。趙青河和秋帥林都是本地城市戶口,因此帥林的賠償標準高於青河。只要能救愛娥一命,我方賠再多的錢也願意。”
公訴人道:“未經檢查院允許,辯護人不是律師,沒有閱卷權,請法庭剝奪於劍仁的辯護權,追究律師和於劍仁洩露案卷秘密、干擾正常訴訟活動的刑責。”
煙雨:刑訴法第32條明確規定,被告人的親友都可以做辯護人,公訴人有權剝奪被告人親友的辯護權嗎?公訴人想要公然違法嗎?依據刑訴法第11條、第30條、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 …
辯護人和律師一樣有閱卷權,法庭應當保障辯護人的閱卷權和辯護權,檢方無權干涉。
審判長道:\"本案事實不清,證據存疑,建議檢查院補充偵查,查明秋帥林的死因,擇日再判。”
庭審結束,劍仁的父母帶囡囡先回上海。劍仁走出法庭,向煙雨講述了庭審經過,問:“法庭應當會輕判吧?”煙雨道:\"庭審經過你能記得多少,都寫下來吧?我分析一下。”劍仁道:“只能記得個大概。”
回到旅店,劍仁寫出庭審經過,煙雨道:“應當不會判死刑,可能會判無期徒刑吧?宣判後,你要問你姐姐是否要上訴,你無權代她作決定。”
過了一個月,法庭重新開庭,檢方沒能找出新的證據。審判長當庭宣判,判處於愛娥死刑,賠償原告方十萬元,多餘的錢退還。
於劍仁變色道:“怎麼會這樣?不是說事實不清、證據存疑嗎?檢方沒能查明帥林死因,如何能夠判我姐死刑?”審判長道:“雖然檢方不能確證趙青河有沒有逼死帥林,但法律不允許報私仇,於愛娥報私仇殺趙青河於法不容,故意殺人罪證確鑿,判處死刑不違法。”於劍仁道:“姐,我們上訴吧?我一定要幫你伸冤。”
於愛娥道:“這一個月來,公安機關日夜不休審訊我,逼我承認趙青河沒有打帥林,帥林是失足落水。還說如果不招,就把我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