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結婚”合同(上)(第3/4 頁)
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
“還有,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脅迫是怎麼個脅迫法?”
“就是對人的身體實施控制或者精神控制……”
“這個沒有。”
“重大疾病呢?”
“不知道啊。”
“你需要開動腦筋,比如有焦慮症什麼的。”
“什麼是焦慮症啊?我沒有聽說呀。”
顧綿延又點選了幾下手機螢幕,嘴裡念道:“焦慮症是指以焦慮情緒體驗……”
“顧律師,我不知道黃鸝有沒有這個病。”
“你要有想象力,比如她是不是很容易動怒?”
“是。”
“她是不是總是覺得未來很糟糕,很擔心?”
“是。她要我賠她50萬就是因為這個。”
“那就對了,這就是焦慮症。”
王心露出滿意的笑容,顧綿延趁熱打鐵:“還有,撤銷婚姻之後,你戶口本的‘婚姻狀況’一欄還是‘未婚’。”
“我本來就沒結婚。”
“嗯!那不一樣,你現在的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是‘已婚’。如果你辦理了離婚手續,這一欄就變成了‘離異’,還是結過婚……”
“哦,對。我再登記結婚跟女朋友不好交代了。”
聽著顧綿延滔滔不絕的講解,王心已經從滿意變成了大喜過望,當即就與顧綿延簽訂了《代理合同》,委託顧綿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交納了律師費3萬元。
3.法庭審理
兩個月之後,原告王心訴被告黃鸝撤銷婚姻案開庭審理。原告王心和代理律師顧綿延出庭應訴,被告黃鸝出庭應訴。
王心的理由是,黃鸝隱瞞了重大疾病。
審判員轉向原告席問:“原告,你說被告隱瞞了重大疾病,是什麼疾病呢?”
顧綿延回答:“焦慮症。”
“有診斷報告嗎?”
“沒有,但被告時常表現出焦慮的症狀。”
“什麼樣的症狀?”
顧綿延在回答:“脾氣暴躁,容易生氣,還有,總是擔心將來的生活。”
審判員轉向被告席問:“被告,你同意原告的理由嗎?”
“我同意,只要他願意給我50萬我就同意離婚。”
“被告,本案是請求撤銷婚姻,不是離婚訴訟。”
“哦,那我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
“我沒病,我沒有什麼焦慮症。”
審判員轉向原告席問:“原告,你有什麼證據證明被告有焦慮症。”
顧綿延回答:“剛才被告要求50萬元賠償已經證明她對未來充滿了焦慮。”
審判員接著問:“原告,你是什麼時候認為被告有焦慮症的?”
“結婚之後。”
“結婚之前你說的那些症狀有嗎?”
“沒有。”
黃鸝插話,表情憤怒:“胡說,我結婚前就這樣。”
審判員制止了黃鸝,又轉向原告席:“下面這個問題請原告本人親自回答,你在婚前有沒有跟被告約定哪些病不能結婚?”
王心看了一眼顧綿延,顧綿延向王心使了一個眼神,王心結結巴巴地說:“有……有約定。”
“怎麼約定的?”
“約定焦慮症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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