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要把判死刑的路堵上,不能把輕判的門關上(第2/2 頁)
公訴人,你們敢說本案證據確鑿無疑嗎?在不能排除正當防衛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判死刑嗎?請拿出法律條文來,駁不倒辯護人,判死刑就是嚴重違法。
宋金龍道:\"《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案卷證據不允許交付第三者或者進行透露,否則追究法律責任,並導致全部證據失效。本案李冬陽律師劉文斌將案卷交給家屬,家屬因此得以聯絡二百多人請願,包括很多上海知名人士,向法庭施壓,干擾法庭正常訴訟活動,引誘證人作偽證,請法庭追究劉文斌、李忠宸的妨害作證罪、偽證罪。”
煙雨:本案案卷不屬於國家秘密,由律師透過合法手續獲取的案卷材料,當事人家屬有權查閱,並未擾亂和影響正常的訴訟活動。立法原則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剝奪家屬的知情權。
刑辯律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一步不慎就有可能被公檢方陷害入罪。如果律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律師可以選擇不辯,被告人卻無從選擇,只怕要成冤死鬼了。誰能保證自己將來會不被陷害入獄?應當保障辯護權。很多律師都不敢把案卷交給家屬,不是因為法律上有禁止性規定,而是怕遭陷害。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查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十一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人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庭審前指控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把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全部交換給辯護方,辯護方也應把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全部交換給指控方。非經庭前證據展示不得使用。證據展示的時間應當從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至開庭審判前為止。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當法庭決定開庭時日起,在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可進行開示,雙方未開示的證據,除例外情況外,在庭審時不能再提出,即使提出也屬無效。依據這些法條,我做為李冬陽的辯護人是和律師一樣有閱卷權的,法院有義務保障辯護人的閱卷權和辯護權。在本案中我方請願書中每一個字都非常慎重,沒有形成一份證言,如何能構陷我方犯了偽證罪、妨害作證罪?
原告方偽證證明孟玉林沒有實施家暴才是犯了偽證罪、妨害作證罪,請法庭追究原告方的罪責。我方在請願書中只是請求法庭依法判決,不要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依照法條,法庭是不應當判被告人死刑的,這怎麼能算作對法庭施壓,干擾正常訴訟活動?這樣的請願書只是做為聲援,沒有一點法律效力。
根據我方偷錄的村民的錄音,村民都是怕遭到報復才不敢作證,戳穿了原告方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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