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要把判死刑的路堵上,不能把輕判的門關上(第1/2 頁)
埋情葬愛(大家會相信是正當防衛嗎?要把判死刑的路堵上,不能把輕判的門關上)
煙雨的辯護詞: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自首、如實供述、當庭認罪的減基準刑的40℅以下,(其中坦白減20℅以下,當庭認罪減10℅以下),如果以防衛過當最高刑十年計算,可減刑4年。如果不減刑,那法院不是誘騙人認罪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減基準刑的30℅以下,即可減刑三年。
如果原告方願意籤刑事諒解書,如果法庭可以減輕刑罰,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的損失,傾家蕩產在所不惜。見義勇為輕處10℅以下,可減刑1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即可減刑2年。被害人有過錯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可減刑2年。有重大立功的,減少基準刑的20℅到50℅。如果公檢方能夠查明當年孟玉林是否曾指使人殺人,可以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如果本案定性為防衛過當,量刑標準最多三年。
原告方原諒的,可以有罪免罰,當庭釋放。如果法庭壓力太大,可以適用緩刑。不知法庭能否頂住原告方、公檢方的巨大壓力,依法判決?”
孟玉樹道:\"只要法庭能判處李冬陽、葉心柔死刑,我方可以不要賠償。至於如何賠償,以法庭判決為準。”
審判長道:\"請兩名被告人不要心存僥倖,企圖為對方開脫罪責。如果不如實供述,本庭只能認定你們為合謀故意殺人。只有如實招供,本庭才能判斷你們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事關你們二人的生死,請你們如實招供。”兩人這才如實招供。
原告委託代理人宋金龍道:“兩名被告人完全是按照辯護人的辯護詞翻供的,涉嫌串供,法庭不應當採信。”
煙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合理排除。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第十一條: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證人證言之間以及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第十二條: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五條: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出現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依據這些法律條文,原告方二百零六人的推測性證言是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
第二十二條: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採信庭審中的供述。第三十二條: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絡,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六條: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案件起因,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有責任及責任大小,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原告方的證人證言無法和現有證據相互印證,是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兩名被告人翻供後的供詞和現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國家為什麼針對死刑案件證據規則專門立法?就是本著慎死刑的宗旨,判死刑的案件證據必須做到確鑿無疑。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