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第3/4 頁)
者的性格和他當時所處的境況。死者年紀輕輕,正處於年富力強的時期,而且表面上看來擁有相當可觀的財產。他還有一份值得稱讚的軍職,深受朋友的愛戴。丹佛公爵對他深有好感,並且同意將自己的妹妹許配給死者。儘管這些尚未被證實 ,但是看起來死者正處於極好的人生階段。公爵陳述說死者在星期三晚上宣稱要解除婚約。但是他因此就衝出去開槍自殺,而沒有跟瑪麗女士談過,甚至也沒有寫下片言隻語,這能讓人相信嗎?還有,陪審團必須考慮一下公爵譴責死者的事情。他被指責靠玩牌行騙為生。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被質詢有類似玩牌行騙的不良行為,甚至比被指控犯有謀殺罪或者通姦罪更會讓人感到羞愧。這件事能產生的僅有的啟發,就是不管正確與否,它有可能導致一個敏感的年輕人產生輕生的念頭。但是這有可能嗎?死者是在法國接受的教育,法國關於誠實的概念與英國有很大的不同。法官自己也曾與法國律師有過業務上的往來,他可以向陪審團保證這樣的事情絕不會在法國發生,他們應該會允許不同標準的存在。不幸的是,那封所謂的描述質疑細節的信件不能被拿出來作證。然後他們也必須自問一下,是不是自殺的人都習慣於選擇向自己的頭部開槍?還有,死者是如何拿到左輪手槍的?最後,必須要考慮的是,如果情況是那樣的話,是誰將死者的屍體移到花房門口的?而且,這個人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他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冒著留下重要線索的危險,卻不叫醒屋子裡的其他人來幫忙?
如果排除了自殺的可能性,那麼還有另外三種可能性:意外事故、過失殺人、蓄意謀殺。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有可能是這樣的:死者或者其他某人出於某種目的,在那天晚上拿出了丹佛公爵的左輪手槍檢視、擦拭、射擊,或者只是握著把玩,但是手槍走火意外殺死了死者。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如何解釋他的行為呢?他是誰?是誰將屍體拖到門口的?
法官又考慮了過失殺人的情況。他提醒陪審團:僅僅一句話,不管是侮辱性的還是威脅性的,都足以構成殺人的藉口,但是衝突的發生必須是突然的而且是非預期的。例如,公爵追出來,希望勸說死者回屋睡覺,但是死者反駁了他的勸說,而且還伴以攻擊性的毆打或者威脅,這有沒有可能?如果是這樣,公爵因為手中有武器,出於自衛,開槍射擊死者,那麼這就是過失殺人。但是,如此一來,那麼就要反問一下,為什麼公爵出去追死者的時候要帶著致命的武器?而且這個假設與公爵本人的證言有衝突之處。
最後,他們必須要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這是蓄意謀殺。他們要考慮是否有人具有謀殺動機、謀殺手段以及謀殺時機,要考慮透過假設是否能合理地解釋這個人的謀殺行為。而且如果真的有這樣一個人,那麼他的行為應該是可疑的、鬼鬼祟祟的,或者會蓄意隱瞞涉及案件的相關證據,或者——法官重點強調了這一點,並且盯著公爵的頭部——會偽造其他證據,意圖誤導偵查方向。如果所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某個當事人犯罪的假設,陪審團就可以裁定當事人犯有蓄意謀殺罪。說到事情的這個方面,法官又補充了一點:要考慮到將死者拖到花房門口的人是否有幫手,還是兇手只是想直接把屍體扔到花房旁的井裡——就是巡官克雷克斯所說的那口靠近發現死者屍體的地點的井。如果陪審團認定死者是被謀殺的,但是證據不足以讓他們指控現場的任何一個人的話,他們可以指定某個或某些不知名的人為兇手;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證實某個人犯有謀殺罪,那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的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這些十分清晰直白的線索的引導下,陪審團很快就給出了判決:傑拉爾德?丹佛公爵犯有蓄意謀殺罪。
一隻綠眼睛的貓(1)
這裡有一條獵犬,
它將靈敏的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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