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頁(第2/2 頁)
燈黑之後,而是發生在剛剛燈亮之前,目標在黑暗的舞池裡移動了那麼久,兇手怎麼會摸得一點不差?&rdo;
&ldo;警部,我同樣也想提醒一句,差不多所有的人證都反映在逃的那四個人很象是慣犯。他們坐過的地方連個指紋都查不到,這決不是普通人所能做到的。象這樣一些人,乘黑摸個目標還不是易如反掌嗎?&rdo;
水澤的幾處疑點,彷彿一一冰釋了。但他仍執拗地尋求令人信服的答案。
&ldo;假定案情和你的想像完全一致,乘黑殺了人,亮燈以後又不露任何痕跡地坐在他們的席位上。以兇手是慣犯為由,這一切都可以幹得很漂亮,也似乎都可以說得通。那麼,這幫視犯罪為兒戲的慣犯,為什麼又表現的那樣愚蠢呢?我指的是他們的逃跑方式。&rdo;
桂木警部補這回卻不能應對如流了。&ldo;警部,可不可以說的再透徹一點……&rdo;
&ldo;如果他們四個真的是慣犯,對最後的一步棋,也就是怎樣逃離犯罪現場,尤其應當有精心的安排。但他們的實際表現,不是太粗心,太外行了嗎?&rdo;
&ldo;在俱樂部外邊,他們可是預先準備了逃跑用的汽車……&rdo;
&ldo;車倒是可以斷定準備了的。使人奇怪的是坐車逃走之前的那一段。俱樂部裡發現死了人,打了報警電話,場內也驚亂起來,他們為什麼還要在現場耽擱?弄得差一點被逮住。&rdo;
&ldo;但結果他們還是脫險了呀。同夥之中不是有人開槍掩護了嘛。&rdo;
&ldo;那是蠢到家的辦法。假如開始就打算用槍,一槍打死大室不就得了,而且根本用不著跑到舞廳去幹,隨便挑個僻靜的地方,暗中捅他一刀,大室恐怕死得比這樣更利落。何苦擔這麼大的風險,鬧得全東京都知道?再說,他們又不是不明白,把子彈留在作案現場,等於把罪證交給了我們。看來一定是陷進了難以解脫的困境……&rdo;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