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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歷史中尚可應付的問題。為了使全國不至於長期陷入追究過去這一分裂人心的過程,我們在1998年10月提交了《報告》,但大赦過程在委員會其他工作宣佈&ldo;暫停&rdo;後一直持續到1999年。
為了確定委員會的工作坐標,建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法案必須定義何謂&ldo;對人權的嚴重違反&rdo;。這被限定為殺害(無論是否有預謀)、綁架、酷刑和嚴重虐待。這一相當武斷的定義至少有兩點好處。首先,將罪行限定為這四類,使委員會的工作有一定限量,有望在期限內完成。接替曼德拉擔任非國大主席、後來成為南非總統的塔博&iddot;姆貝基,向委員會熱切地呼籲,不要給新政府留下尾巴,特別是大赦的尾巴。1996年他代表非國大在委員會作證時說:
委員會在其任期內結束大赦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民主國家不必承擔刑事調查和對在本應由委員會負責處理的期限內犯罪的人進行起訴……我們認為,委員會應儘快結束其工作,使我們的確能夠讓過去成為過去,儘管我們不敢淡忘。
但法案的定義之所以重要,還有另外一個關鍵因素。它意味著委員會的確可以不偏不倚地認定受害者,因為罪犯的黨派背景在確定其行為或罪行是否構成對人權的嚴重違反時不在考慮之內。如果一個國民黨人綁架、折磨或殺害了某人,則構成對受害人人權的嚴重違反;如果這是過去衝突的結果,則屬委員會的法定職責之內。如果非國大黨員犯下同樣的罪行,根據法案的定義,亦構成對人權的嚴重違反。因此,不論是種族隔離的支持者還是推翻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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