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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應付的緊急情況出現時,佔領區的德國代表就援用這一先例。在這種情況下,德國代表一成不變地總授予他們的下屬明確的權力,可以&ldo;背離現行的法律辦/pgn0202.txt/pgn>事&rdo;。
為了促進納粹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目標,被佔領國家施行的法律都遭到徹底的修改,這有許多事例。例如,在挪威,所得稅和產業稅的條例都作了修改,以便使那些在挪威軍團、武裝黨衛隊和德國武裝部隊中服役的人可以享有特殊權利。在佛蘭德,開展了一個以&ldo;佛蘭芒一日耳曼民族法律&rdo;取代&ldo;法國一羅馬法律&rdo;的運動,目的是要&ldo;割斷佛蘭德同法國法律的聯絡&rdo;,使&ldo;佛蘭芒一荷蘭族人&rdo;可以&ldo;在新歐洲的結構內&rdo;制訂&ldo;自己民族的法律&rdo;。與此同時,德國人對比利時的法律也作了重大的修改,以便鼓勵佛蘭芒族的賣國賊。他們還按照人們熟悉的德國方例如,根據賽斯-英夸特1041年3月19日頒布的有關設立軍事行政法庭的法令(《荷蘭德軍佔領區公報》,第 11號,1941年3月20日,第190頁),高階黨衛隊軍官和警察頭子可要&ldo;背離現行的法律辦事&rdo;。設有軍事行政法庭的地區內所委派的&ldo;特別代表&rdo;&ldo;也不受法律的約束&rdo;。根據賽斯-英夸特:1913年1月5日的命令(同上書,1943年1月9日,第1‐39頁),在警察裁決法實行以後,高階黨衛隊軍官和警察頭子可以&rdo;背離現行的法律辦事&rdo;。在保護國,1941年9月29日宣佈進入地方緊急狀態後,類似的&ldo;背離現行的法律辦事&rdo;的情況也成為可能〔《德國保護長官公報》(verordnungsblattdesreichsprotektors),1941年,第5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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