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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一,暹羅方面對中國作出讓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中暹條約規定:中國得在暹羅派駐外交和領事代表,從而使在暹羅出生的中國人有權要求加入中國籍。暹羅在條約1《泰晤土報》1946年5月4日。
中所作的其他一些讓步也有可能使暹羅政府陷入困境。捌如,在暹羅的華人學校的地位問題長期以來就是衝突的一個根源。暹羅方面一直‐‐特別是在1938年至1944年披汶元帥執政時期‐‐力圖強迫這些學校接受暹羅課程,並且阻撓講授中文。現在這個條約的條款規定,中國人在所辦學校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而且根據條約簽署時暹羅政府發表的一項宣告,條約附文中規定小學必須教授暹羅文,但同時保證為小學講授一門外語提供機會,並且不限制中等學校教授外語,過去暹羅政府企圖限制中國移民入境也曾經引起衝突;現在條約禁止對中國人有任何歧視。在作為條約附件的雙方交換服會中,暹羅政府保證,不再向移民徵收過高的入境費。如果暹羅政府為了控制移民入境而採取限額辦沫時,將沿用&ldo;其他國家為了同一目的所通常採取的做法
‐‐例如要考慮締約國僑民在橋居國人口中所佔的比例&rdo;。1
關於教育和移民的規定,雖然形式上是互惠的,但顯然只是有利於中國人,而對暹羅人卻毫無用處。總的來說,這個協議的條款使暹羅政府在同暹羅人口中數量如此之多的一批居民‐‐暹羅認為這些人應受暹羅管轄,但按照中國法律他們卻是中國人‐‐打交道時處於軟弱的地位。由於這些原因,這個協議在暹羅人中非常不受歡迎:但是鑑於1946年的形勢,接受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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