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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43年七月,威州(今寧夏中衛縣東)大斌族,靜州(今靈武 縣北)埋慶族和定州(寧夏平羅縣)箎(音chi)浪、富兒等族先後起義, 多者萬人,少者五六千。他們&ldo;四行劫掠直犯州城&rdo;7。各州縣抵擋不住 起義軍的進攻,&ldo;連章告急&rdo;。朝中臣僚幾乎一致主張迅速調集大軍進 行鎮壓,惟樞密承旨蘇執禮提出異議。他說: &ldo;皆本良民,因飢生事,非盜賊比也。今宜救其凍餒,計其身 家,則死者可生,聚者自散。所謂救荒之術,即靖亂之方。若徒恃 兵威,誅殺無辜,豈可以培養國脈乎&rdo;1?
即主張招撫。因為起義者本來是良民,並非盜賊,如果用武力鎮壓,那 就是良莠不分,有傷國家元氣。仁孝採納了統治者慣用的兩手。即一面 發榜招撫,開倉賑濟,&ldo;命諸州按視災荒輕重,廣立井裡賑恤&rdo;2,一面 命西平都統軍任得敬統領大軍進行鎮壓。由於階級力量對比眾寡懸殊, 各支起義軍相繼失敗。但定州箎浪、富兒兩族恃險拒守,頑強抵抗,任 得敬於夜間發兵偷襲,&ldo;擒其首領哆訛誅之&rdo;3。至此,起義全部失敗。
這次起義雖然失敗了,但它沉重地打擊了西夏統治階級。迫使西夏 統治者採取了一些諸如免去災區人民租稅等,緩和階級矛盾,調整生產 關係的措施。從而使西夏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到天盛年間,出現了前所 未有的繁榮昌盛。
二、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 西夏封建生產關係萌芽於繼遷時代,成長於德明時期,至元吳稱帝 建國時佔了主導地位。至仁孝時,又獲得了明顯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 以下兩個方面: (一)明視訊記憶體在著五種土地所有制。第一種土地所有制是所謂&ldo;國 有&rdo;。即以西夏皇帝為代表的封建國家所有。西夏早在惠宗秉常時即於 3《西夏書事》卷24。
4《西夏書事》卷34。
5《西夏書事》卷35。
6同上。
7《西夏書事》卷35。
1《西夏書事》卷35。
2同上。
3同上。
新佔領地區,如蘭州龕谷川等地設有&ldo;御莊&rdo;、&ldo;御倉&rdo;。西夏皇室除 了直接掌握著大量的&ldo;御莊&rdo;、&ldo;御倉&rdo;之外,還掌握著國內大量的閒 田、曠土。這些閒田、曠土,遍佈西夏&ldo;山谷&rdo;,顯然是屬於國有的性 質。
西夏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也是全國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大約在仁宗 仁孝時制定的西夏文《新法》規定: &ldo;從來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遠屬於國君和個人所有&rdo;1。
說明西夏的土地所有制,從其性質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即不是國 君所有,就是個人所有,而國君又是最大的所有者。
第二種土地所有制是貴族地主所有。所謂貴族地主,包括党項貴族 (其中又包括諸王、外戚、党項官吏)、漢族士人、吐蕃族首領、回鶻 上層,但以党項貴族為主。其土地來源有二:第一,為國君的賞賜。如 仁宗仁孝時制定的《新法》規定夏國所有居民、諸王、官員和庶民&ldo;可 以使用國君賞賜的土地&rdo;2。說明夏國的土地原則上都應屬於國君所有。
即&ldo;普天之下,莫非王土&rdo;,因此,國君有權將它賞賜給大小貴族使用。
由於長期佔用,他們也就成為事實上的所有者了;第二,依仗權勢霸佔。
毅宗諒祚統治時期的沒藏訛龐,惠宗秉常時期的梁乞埋,他們都曾驅使 夏民在軍隊的保護下,侵耕宋朝邊地,將收入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