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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該書的特點問題略作考察。
第一,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如眾所知,見於宋曾公亮等撰的《武 經總要》一書的宋朝軍律,範圍頗大。其具體律令可謂全面瑣細。舉凡 平時駐紮訓練、後勤供應、下營列隊、烽火訊號、調兵手續、擒獲敵軍 奸細、洩露軍事秘密、使用間諜?等等;戰時排陣、下寨、軍容整肅、 臨陣失馬、換馬,追逐敵軍遠近、守城、圍城不固,貪爭財物而不殺敵, 入敵境燒殺搶掠,亂殺俘擄,爭奪俘擄?等等,幾乎無所不包。與宋 朝軍律相反,西夏軍律僅就戰時集結、行軍、打仗等方面,一些最重要 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其範圍要小得 多。它要求軍官和士兵只需記住:英勇殺敵,挫敵軍鋒,攻城陷城,注 意俘獲敵人的人、馬、甲、胄、旗、鼓、金和婦女、兒童,尤其是敵團 練總管、左官等重要人物,保護好自己的人、馬、甲、胄、旗、鼓、金 和婦女、兒童,保護好各級將領,聽從主將號令,先報告而後行,各自 忠於職守,盡職盡責,不可貪功冒功等等內容就行。西夏流行四言雜字, 如果我們將上述內容的基本精神編為四個字一句的順口溜,那就可以進 一步壓縮簡化為如下幾句: &ldo;人人奮勇,戰鬥為務。挫敵軍鋒,攻城破城。儲存自己,俘 獲敵人。保護首領,服從命令。不貪冒功,忠實為先&rdo;1 事實證明,軍律規定得越繁瑣,越難以執行,因為繁瑣的哲學總是要滅 亡的。西夏軍律刪繁就簡,重點突出,注重實用性的革新務實精神,與 元昊等統治者所倡導的革新、務實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賞罰比較適中。即無過重過輕的賞罰。茲以罰罪律為例。《貞 觀玉鏡統》中的罰罪律總數為32條,但處死刑的只有七個方面,而《武 經總要》中的罰罪律共有72條,幾乎條條都是&l;斬&r;,似乎只有斬才能 解決一切問題。如果我們用夏宋相同的罪行加以比較,其處罰也比宋輕。
如對於會戰或者召開軍事會議無故遲到者,宋律規定為&l;斬&r;,西夏只 免去其官、職、軍,或官減半,免去司位、職,罰馬10匹。對無故不救 援者,宋律規定&ldo;全隊部皆斬&rdo;2,西夏只處理其正副將軍,減官或罰馬, 而不罰其他人。相形之下,孰輕孰重,哪個合理適中,昭然若揭。
第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相對的合理性。
其靈活性,如將軍違反命令未能按時進軍,本應處罰,但如果是由 於半路上與敵人發生遭遇戰,或下大雨雪霧,或嚮導迷路,或避敵哨探 1《西夏書事》卷12載元昊對野利仁榮道:&ldo;蕃俗以忠實為先,戰鬥為務 2曾公亮等:《武經總要,前集》卷14,《制度&iddot;罰條》。
等客觀原因所造成,則&ldo;勿量將軍罪&rdo;(第3篇第8條、10條)。
其合理性突出表現在對官、兵賞罰的物品之上。對立有軍功者往往 賞以自宋朝得來的奇缺物品‐‐絲綢、茶葉、金銀,對犯有罪過的軍人, 往往罰以本國出產豐富的馬,而且只對擁有大量馬匹的軍官才罰馬,至 於僅有少量馬或者根本沒有馬的軍卒及其他成員,則不罰馬。表明西夏 軍律能從本國的國情、民情的實際出發,不強人之所難,因而具有較大 的合理性,而這點也正是宋朝軍律所缺乏的1。
由於《貞觀玉鏡統》具有上述特點和優點,因此,該書是一部具有 較高實用價值的軍事法典。
第四節抗宋援金與疆域的擴大 一、抵禦宋朝的侵擾 公元1100年(夏貞觀元年,宋建中靖國元年),宋哲宗趙煦死,其 弟端王趙佶(ji音吉)繼位,是謂宋徽宗。宋徽宗在位期間,政治上極 端黑暗和腐朽。他以蔡京為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