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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雷連科在那些法庭上的講話中,對於蘇維埃法院的一般任務作了更加坦率更加明確的表述:法院&ldo;同時是法的創造者(黑體是克雷連科改的)……又是政治的工具&rdo;(第三頁,黑體是我改的‐‐作者)。
是法的創造者,因為四年沒有任何法典,沙皇的扔掉了,自己的沒有制訂出來。&ldo;我不要聽那種話,什麼我們的刑事法院只應當依據現行的成文規範進行工作。我們生活在革命的過程中……&rdo;(第四0七頁)&ldo;革命法庭不是那種使法律的奧妙和狡猾伎倆得以復活的法院……我們創造著新的法和新的道德規範(第二十二頁)‐‐不管你們在這裡說多少什麼權利、公正的永恆法則之類的東西,我們知道,……這些東西使我們付出過多昂貴的代價。&rdo;(第五0五頁,著重點是我加的‐‐作者)
(可是,如果把你們的刑期同我們的刑期比一比,代價也許並不算貴吧?也許有了永恆的公正‐‐要稍微舒服一些?……)
不需要法律上的奧妙,是因為不必去弄清楚‐‐受審人有罪還是無罪:罪的概念,這是舊的資產階級概念,現在已經被排除了(第三一八頁)。
總之,我們聽到克雷連科同志說,革命法庭‐‐這不是那種法院!另一次我們還會聽到他說,革命法庭‐‐這一般說不是法院:&ldo;革命法庭是工人進行階級鬥爭的機關,是用來對付敵人的。&rdo;它的活動應當&ldo;從革命利益的觀點出發……念念不忘達到最符合工農群眾願望的結果。&rdo;(第七十三頁)
人並不是人,而是&ldo;一定的思想的一定的代表者。&rdo;&ldo;不管「被告」有怎樣的個人素質,對他只能適用一個評價方法:這就是從階級適宜性的觀點出發所做的評價。&rdo;(第七十九頁)
這就是說,只有你的存在對工人階級適宜的時候,你才能存在。&ldo;如果這種適宜性需要使懲罰之劍落到被告的頭上,那末無論怎樣……用言語解辯也都無濟於事。&rdo;(第八十一頁)例如律師的論據等等。&ldo;在我們的革命法院裡,我們遵循的不是條文,也不是減輕處罰情節的程度;在革命法庭裡,我們應當以適宜性的考慮作為出發點。&rdo;(第五二四頁)
在那些年代,許多人遇到這樣的情況:活著,活著,突然間得知,他們的存在是不適宜的。
應當這樣理解:使一個被告遭到懲罰的,不是他已經做了的事,而是如果不槍斃他,他將來會做的事。&ldo;我們不僅防患於已然,而且還防患於未然。&rdo;(第八十二頁)
克雷連科同志的宣告是清楚的,並且有普遍意義。他已經和盤托出了那一時期司法工作的真面目。透過春天的水氣,突然露出了秋天的清朗。也許不需要再往下分析了?不需要一件一件地翻閱那些舊案了?到處都是堅決按照上述宣告的精神辦事的。
只請大家眯縫起眼睛想像出一間還不是金碧輝煌的狹小審判廳、一批身穿儉樸的弗列奇式上裝、體格消瘦、臉蛋上還沒有長稻子的熱心真理的革命法庭幹部。公訴當局(克雷連科喜歡這樣稱呼自己)身上穿的便服上裝敞開著,領子的開口處露出水兵襯衫的一角。
最高公訴人用這樣的俄語表達意思:&ldo;我感興趣的是事實問題!&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