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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儒學重倫理規範的名言和&ldo;政正以正名&rdo;的政治邏輯相反,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提倡忘名忘言。他們認為,用語言文字不能表達對事物的真實認識,名言和名分的表述形式是虛幻不可靠的,是感官和思維受矇騙的結果。所以,名言辯說完全沒有意義。真正能領悟道的真諦,既不是感受的實踐,也不是理性的邏輯,而是主體意念的虛靜,無思無欲,直接領悟和道直接合一。所以,任何有限的語言表達只能妨礙對道的認識,&ldo;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辯,辯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rdo; &ldo;知者不言,言者不知。&rdo; 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墨子是自覺地認識到思維形式、思維方法和思維規律的重要性。也將思維形式作為自己的研究物件,第一個寫出具有體系的邏輯學說‐‐《墨辯》六篇: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小取。雖然墨子強調&ldo;群言之比&rdo;必須能&ldo;摹略萬物之然&rdo;,但是墨子也將&ldo;群言之比&rdo;的辯說形式和&ldo;萬物之然&rdo;的辯說內容相區分。墨子認為,對辯說形式的研究有助於正確認識事物,表達辯說內容,也有助於駁斥詭辯,使辯說更具有說服力,使人感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墨辯》六篇各有所重,分別論述了關于思維形式(例如概念、判斷、推理)、思維規律(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維方法(例如歸納、演繹、類比)的認識。《經上》篇和《經說上》篇主要是給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定義,並對它們作了解說。《經下》篇和《經說下》篇論及了命題和定理及一些思維規律。《大取》篇著重談了邏輯推理和判斷的基本組織形式。《小取》篇總結了墨辯邏輯,說明瞭邏輯的作用,邏輯形式和邏輯方法的意義。從《墨辯》六篇的總體結構來看,墨子已經明確制定了概念、判斷、推理3 種基本的邏輯思維形式,並闡明瞭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絡。墨子並具體論述了概念的本質、劃分和作用,闡述了判斷的實質、型別及其相互關係,提出了推理的三個範疇和各種推理、論證的具體形式,總結了歸納、演繹等邏輯方法,揭示了邏輯思維基本規律的內容。凡此等等,都可說明墨子邏輯一個由基本概念和範疇所構成,以思維形式和規律為物件、內容的邏輯學體系。《墨辯》六篇是墨子邏輯學的專著。
墨子邏輯學不僅是先秦時代邏輯學發展的一個傑出成果,同時為中國古代邏輯學的發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這種奠基作用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明確將&ldo;論求群言之比&rdo;的思維形式和思維內容劃分開來,將思維形式作為邏輯學研究的物件和內容。這是邏輯學得以成為一門學科,健康發展的先決條件,使思維本身的固有形式和邏輯規律得到系統的揭示成為可能。墨子同時又強調思維形式的研究必須和思維的具體內容相結合,為思維內容服務。
其二,墨子關於名實、同異的認識為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提示了兩個重要原則。取實予名,舉名擬實,名實對應,強調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須與認識物件的本質和表象相合,進而要求思維的形式有助於思維內容的表達,使其能真實地反映客觀事物。墨子關於同異分類的原則,是從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與他事物的互異性,對大千世界的事物進行分類,從而使認識物件有了確定的劃分,使認識活動有了確定的目標。
其三,墨子的邏輯學強調在論辯中,名言辯說必須嚴格區分真理和謬誤,論證和詭辯之間的區別。論證、推理要求&ldo;以說出故&rdo;,要求論證推理的過程具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揭示結果成立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使邏輯論證、推理的因果關係體現得更充分,不致陷於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