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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特科夫
1950年6月26日
sd02928
朝鮮軍事委員會關於部隊津貼保障的命令
(1950年6月28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第三號命令
&ldo;關於在三八線以南韓人民軍部隊的津貼保障制度&rdo;
一、對在朝鮮三八線以南領土上的朝鮮人民軍各部隊全體人員自1950年7月1日起增加戰地工資,全面增加,標準如下:
(一)將軍和軍官增加50
(二)列兵和軍士增加100
(三)非軍職人員增加50。
增加的戰地工資每月與基本工資同時發放。
二、自1950年7月1日起,對領取戰地增加工資的人民軍各部隊全體人員在朝鮮三八線以南領土上出差時不再發放出差費,在三八線以北領土上出差時,仍按過去制度發放。
三、各軍團和各部隊指揮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在每月基本工資範圍內--不計戰地增加工資,透過各部隊和各軍團財務機構及郵政機構以郵匯方式保證其非隨軍家屬的現金收入。
四、作戰中的各部隊不在銀行開活期存款帳戶,所需現金數額憑支票在軍團財務部門領取。軍團財務部門在銀行開活期存款帳戶,並根據銀行核准的撥款限額及軍團財務部門的需要,在相應的銀行領取現金。在軍團財務部門的定員中增補兩名軍職人員作為出納員。
五、絕對禁止各軍團和各部隊指揮員為部隊需要而使用繳獲的現金、貴重金屬、寶石與有價證券。無論透過何種途徑為部隊所獲得的朝鮮銀行發行的紙幣、成錠的或製成品的貴重金屬、寶石以及其他貴重品都是人民的財產,在部隊登記造冊進帳之後,應立即根據交接文書移交相關銀行。
六、軍隊的各部隊和各軍團經費所需之北韓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或朝鮮銀行發行的紙幣均只允許由財務機構和銀行提供。
АВПpФ,ф0102,oп6,п49,д22,лл111-113
sd02929
朝鮮軍事委員會關於貨幣流通的命令
(1950年6月28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第四號命令
&ldo;關於在被解放領土上貨幣流通、兩種貨幣間
的匯兌率、銀行的保護工作&rdo;
為順利保障正在完成將朝鮮重新統一為統一的人民民主國家這一歷史使命的朝鮮人民軍各部隊目前各種物資的供應,為在購買供應軍隊的物資時能與居民及商行進行正常和公正的結算,軍事委員會特命令如下:
一、朝鮮人民軍各軍團和各部隊指揮員在向居民及商行採購軍隊所需要的日常給養時,只能用現金結算,絕對不允許開付任何欠債單據、借據或其他票據。對所購物品必須按現行價格付款。
二、規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中央銀行1947年發行的幣值為100元、10元、5元及1元之紙幣與幣值為50仙、20仙及15仙之輔幣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三八線以南的全部領土上都具有合法支付手段的效力。所有居民、國家公務人員以及各級國家機關都必須接受上述貨幣作為提供商品及提供勞務的償付。與目前在朝鮮三八線以南領土上流通的由朝鮮銀行發行的貨幣地位相同。
三、規定兩種貨幣間的臨時匯兌率為北韓中央銀行1947年發行的1元相當於朝鮮銀行發行的8元。
四、未經特別指令,禁止朝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朝鮮三八線以北的領土上流通。
五、暫時禁止朝鮮三八線南北兩側居民間進行私人貿易及其他貿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