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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蘇聯高等教育部(卡夫塔諾夫同志)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簽定關於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在平壤大學的工作條件及支付其差旅費和工資的協議。
二、批准蘇聯外交部提出的蘇聯高等教育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在平壤大學的工作條件及支付其差旅費和工資的協議的草案。
蘇聯高等教育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關於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在平壤大學的工作條件
及支付其差旅費和工資的協議
蘇聯高等教育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出於雙方的共同願望,就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在平壤大學的工作條件及支付其差旅費和工資的開支方式,經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蘇聯高等教育部根據朝鮮教育部的申請,將派遣顧問和專家在平壤大學工作,期限不少於3年,翻譯工作期限為1年,並定期派遣蘇聯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前往講學和交流經驗,期限為2至3個月。
蘇聯高等教育部在收到每份申請後將於1個月內通知朝鮮教育部能否滿足該申請。
第二條
蘇聯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的任務包括:講課,對實驗、實習和課堂討論等進行輔導,對大學生生產實習和畢業設計進行輔導,研究和制定教學計劃,組織對研究生的輔導,接受教研室主任、實驗室主任及研究室主任的諮詢,參加平時考試和國家考試的評卷工作,制定教學法大綱和教學方法條例。蘇聯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將按照對平壤大學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規定的細則進行工作,他們的教學工作量不應超過在蘇聯高等學校該專業工作人員的年工作量。
第三條
朝鮮教育部用朝鮮貨幣支付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的工資,其數額與蘇聯國內對該級別的工作人員規定的工資數額相同(校長顧問工資同校長工資,系主任顧問工資同系主任工資,教研室主任顧問同教研室主任工資,翻譯工資同助教工資),並且用蘇聯貨幣再支付他們一份工資。
定期派遣的期限為2至3個月的講學和交流經驗的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在平壤大學工作的報酬由朝鮮教育部在當地用朝鮮貨幣支付,其數額為該工作人員在蘇聯所獲得的固定工資。
朝鮮教育部承擔支付蘇聯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往返的全部費用(路費、安置費、出差費等等)。其標準參照在蘇聯國內該級別工作人員到極北地帶和遠東出差的標準。
第四條
派往平壤大學的科學工作人員和教師在去平壤前一個月內準備教學計劃和大綱及教學方法和直觀教具等的費用,由朝鮮教育部向蘇聯高等教育部支付。
第五條
朝鮮教育部每年向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提供兩個月的帶薪休假。
休假的時間、方式和順序由平壤大學管理機關規定,一次性休假和連續休假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
科學工作人員、教師和翻譯因生病臨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3個月時,工資照發;因生病臨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個月以上,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將工作人員送回蘇聯,朝鮮教育部支付其3個月工資數額的一次性補助金。如果工作人員死亡,補助金髮給其家屬。
第七條
蘇聯高等教育部根據朝鮮教育部的申請,準備改善平壤大學教學過程所需要的教學方法材料和直觀教具。由朝鮮教育部支付準備材料和教具的費用。
第八條
本協議第四、五、七條規定的全部費用和第3條規定的部分費用(用蘇聯貨幣支付的薪金、路費、出差費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