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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心的力量和弱點現在諒必很清楚了。關心他人將保護親屬集團和友誼,但不能保護那些不認識或不關心的人。當一個人的行為的危害要落到某個特定個體身上時,他的感情會制止他;但當它落到稱為「公眾」的模糊的群眾身上,則未必如此。

……因為,我們社會進步的標誌,是以穩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響的關係逐漸取代無常的私人的關係。538

親親的社會秩序正是休慼與共的小社會所特有的,而當社會變大的時候,自然需要新的社會秩序,當然,這並不是說舊有的秩序就該被完全摒棄了。這就像一個經營小鋪面的成功的小販準備擴大生意、開一家大商場所遇到的問題一樣,曾經使他無往而不利的小販經營模式並不會在相應地放大若干倍之後就可以同樣成功地運作大商場。

這樣看來,從親親到尊尊,這應該是社會演變過程中必然會發生的一個轉變,而接下來的問題是:這個轉變當真是發生在殷周之際嗎?

王國維作為這一領域裡早期的研究者,得出的結論是:殷商的繼承法是以弟及為主,以子繼為輔,等弟弟都傳完了再傳兒子,但並不存在嫡庶之別。539(吳季子札兄弟四人的繼承故事就很像是這樣的傳統。)

從王國維的說法來看,殷商的繼承製度似乎和周人迥然有別:既無父死子繼的慣例,更無嫡庶之別,那麼,嫡長子繼承製就有可能完全是周人自己發展出來的,並且在時間上不會早於武王克商。而周人的宗法制度、封建制度全需要有嫡長子繼承製度為基礎,由此繼而推論,宗法與封建當為周人首創。

不過,王的這個說法並未成為定論,當然,任何反方的說法也一樣沒有成為定論。王玉哲曾把反方意見作過一個簡要的歸納,說:「反對王氏之說的有範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陳夢家的《甲骨斷代學甲編》(《燕京學報》第40期)。李學勤《論殷代親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也說:『我們認為在殷代子繼為常,弟及為變。』又認為兄終弟及『這種情形不能指為親族制度的規律。』」540

王玉哲自己是站在王國維一邊的:「王氏說的是指商的前中期,這無疑是正確的。」

那麼,商代前期和後期之間為什麼會發生這種制度變化?徐揚傑《中國家族制度史》給過一個很合情理的解釋:商先公時期已經實行了傳子制度,而兄終弟及的繼承製度是後來一段時間裡出於穩定政局的需要——商朝前期經常遷都,說明當時的政治形勢不太穩定,所以要搞兄終弟及,等盤庚遷殷之後國都就固定下來了,這就說明政治形勢變得穩定了,於是王位繼承就變為了父死子繼。541

如果按範文瀾的說法,殷商兄終弟及的情形有些像是李衡眉對魯國「一繼一及」的考證:看上去雖然是兄終弟及的不少,但細考之下都是特殊情況,是不能算作合法的通則的。最後,「自武乙至紂凡四世,廢除了兄終弟及制,確定傳子制。周代傳子制度,應是承襲商制而更加嚴格。」542

如果只去相信《史記》,事情無疑簡單得多。按照《史記》的描述,殷商已經實行了嫡長子繼承製度,而在這個制度遭到破壞的時候,巨大的麻煩也就隨之而來了。543而且,末代之主紂王的繼位與「子以母貴」有關:

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為帝辛,天下謂之紂。(《史記·殷本紀》)

帝乙的長子是微子啟(前文江永即把孔子的先世追溯到這位末世賢人的身上),他的生母身份低賤,所以他雖是長子卻沒法繼位。而帝乙還有個小兒子,叫辛,辛的生母是「正後」,所以辛雖然歲數小,卻被立為王位繼承人。這位辛,就是後來的商紂王。

對這同一件事,《呂氏春秋》給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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