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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是對第五款的補充,商定以後具體討論關於通商的章程和稅收等問題,這就是後來簽訂的《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續議商務專約》。
上面這兩款,原來的觀點認為是侵犯了中國的權益,說是法國人打通了侵入中國西南的門戶,被罵得很厲害。但以現在的觀點看來,這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通商條款,從條約內容上來看,雙方都是平等的,談不上誰侵犯誰的問題。看來,教科書的老調子有點跟不上時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關於修建鐵路的,法國將在越南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ldo;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勸助。&rdo;但特別說明的是,&ldo;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rdo;。
從這條來看,也看不出有什麼不平等的,法國人已經特別說明,中國修建鐵路可以考慮和法國多合作,但沒有規定這是法國獨享的權利。事實上,戰後中法兩國和好如初,後來北洋艦隊的船塢工程,和馬尾港一樣,還是請的法國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約定通商條款和將來的章程十年為期,期滿可續修。這也是當時的國際慣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國撤兵的規定,規定條約彼此畫押後,法軍立即退出基隆,並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臺灣、澎湖全行退盡。第十款是關於雙方換約的,不提。
條約就是這樣。
最大的爭議,莫過於關于越南的保護問題,正如從中調停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所說,&ldo;中法爭端是解決了,條件是所能希望中最易行的,簡單地說,就是承認現狀,這真是:&l;誰能搶就搶,誰能搶到就算他的!&r;&rdo;
但是,筆者認為,關于越南淪為保護國,其主要責任不在清政府,而在越南阮氏王朝,退一萬步來說,那也是實力問題,無可奈何的事情。據說,在李鴻章和福祿諾於1884年5月簽訂了《中法簡明和約》後不久,越南阮氏王朝就在法國人的指使下,將清政府頒發的玉璽、封冊等當眾焚毀,公開宣佈斷絕和中國的藩屬關係,接受法國的保護。
越南阮氏王朝公開投降法國的舉動,事實上讓中國軍隊援越抗法失去了基本前提和理論依據。而且,這對後面的戰局也有重大影響。清軍取得勝利的鎮南關等地,都靠近中越邊境,後勤保障和補給相對容易,而且得到了當地人民的支援,但如果深入越南中部和南部,沒有越方的支援,情況就很難預料了。
當時的大清帝國,在西方列強面前,遠談不上是什麼大國,在自己國力並不強大,且萬事待興的情況下,去保衛一個沒有太多利益且已經單方面宣佈中斷傳統關係的藩屬國,未必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越南的情況,和後來的保衛朝鮮,情況還不完全一樣。
如果按這樣的思路,中法和談如能早日實現,反倒是件好事。正如加利福尼亞大學教授徐中約在《劍橋中國晚清史》中指出的,&ldo;事實證明,清廷的優柔寡斷和舉棋不定造成了災難。堅定的作戰政策本來可能制止法國的侵略;如果堅持和平政策,本來也可以保住福建水師和馬尾船塢。可是,庸碌無能的領導層卻毀了這兩者,而且還喪失了安南這一朝貢國。清流黨意氣用事,無補於事,因此對這些後果應負大部分責任&rdo;。
《中法新約》,不算成功的成功(4)
做決策,最可怕的就是首鼠兩端,舉棋不定,最後弄得兩頭落空,損失慘重。這些損失,和慈禧太后的意氣用事是分不開的。至於《中法新約》,就條約本身而言,不但不能說是失敗,相反,是一種進步的表現。
儘管後人大都認為清廷腐敗無能,但對於《中法新約》,我們似乎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