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合併(第1/2 頁)
就在李斌因為第一次sat只考了1100多分,正在認真讀書為準備五月的考試突擊一把。
1998年4月6日,華爾街冒出了一條爆炸性新聞,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宣佈合併。
從表面資料上看,這次是旅行者集團還略為吃虧的“對等合併”。
因為股份安排上是兩個集團在新集團各佔百分50,但是旅行者集團的總資產3866億,而花旗集團則只有3109億。
而且花旗的股價可以1股兌換25股新集團的股票,而旅行者卻只能1股兌換1股。
當前花旗股價21,而旅行者的股價是92,也就是說花旗的股東們佔了便宜。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在業界的名氣和客戶規模都小得多的旅行者集團吞掉了當時早已是世界金融業霸主,並且稱霸多年的花旗銀行。
這明顯是一起世界金融業兼併史上非常典型的“小魚吃大魚”的成功案例。
旅行者的股東們佔了大便宜,當然不會對這麼一點點“損失”而反對。
兩家大的機構合併成一個新的機構,並且新機構的名字似乎都是各取一半:取“花旗銀行“或“花旗公司”的前半部分一一“花旗”,取旅行者集團的後半部分-“集團”,拼成了“花旗集團”;旅行者不見了。
在公司識別標識上,沿用花旗銀行歷來的蔚藍色調,和花旗集團的英文字母,加上旅行者集團的紅雨傘;花旗的單詞還在旅行者就剩一個紅色小雨傘了。
在人事安排上則貌似“對等合併”誰也不吃虧,同時有兩個主席和兩個ceo,各業務戰線和各業務部門也都有兩個聯合主管,一個來自花旗銀行,一個來自旅行者集團,這些安排似乎時時處處體現著兩家公司的平等融合。
在李斌最關心的新集團公司董事會的安排上,現有的兩家集團各11名董事組成新的董事會,鑑於合併後的董事會成員合併後為偶數22位,有可能會在新公司的大股東里增補一位新董事。
對於個別新聞記者質疑花旗和旅行者的合併並不合法的問題,威爾在新聞釋出會上語氣激昂的表示:
確實有兩項強大的聯邦法案成為我們的障礙,那就是20世紀50年代的《銀行控股公司法案》(bank holdg pany act)和大蕭條時代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ss-steagall act)。
它們禁止商業銀行進行多樣化經營,尤其不得與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聯營。
但是許多人都震驚於這些法律的過時,尤其是,對銀行的禁令實際上促使銀行在貸款業務中承擔過多風險,並在近年來反覆導致金融危機。
然而,國會一次次證明了它缺乏取消這些過時法令的意願,這實在是匪夷所思,完全違背了全世界銀行業的發展反向。
但是在缺乏改革的情況下,聯邦儲備委員會出面填補了空白,開始允許資本狀況良好的銀行進行有限制的證券業務試驗。例如,20世紀90年代末,一家商業銀行可以承銷證券,只要相關業務收入低於銀行總收入的25。
這說明花旗集團和旅行者集團的合併雖然並不合規,但是並沒有超出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太多,他們會盡快和國會、財政部、聯邦儲備委員會,美國證券監管委員會等部門就合併問題展開商討,假如到時候還是不被接受的話,花旗集團和旅行者集團還是會從新分開為兩家公司,他們不會違背美國的法律。
但是國會和zf應該考慮到兩家合併後是資產超過7000億,員工超過16萬的超級金融集團,應該考慮到合併後對美國資本在全球市場影響力的加強。
總之就是大家放心,我們不會幹犯法的事情,但是潛臺詞就是如果合併不成功導致美國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