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從哪裡開始就從哪裡結束(第1/2 頁)
在現實中,很多人以為的律師調查就是查銀行餘額,不動產和名下汽車什麼的,那你想錯了。
除了這些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名下財產,比如基金和股票,比如保險,理財類的保險不說,人身類的保險同樣可以被執行。
這些東西都需要主動去查才行,你才能知道對方的流水走向。
經常打官司的人都遇到過執行難的問題。
執行法官會告訴你,你去找對方的財產線索,你找到了我們才能去查。
那大家就會很茫然,你們法院都找不到,我踏馬一個普通人去哪找財產線索。
你這純粹就是懶政,你就是不作為,我要投訴你。
好了,你的投訴沒有什麼卵用不說,執行法官更不會上心你的案子。
很多人不懂什麼叫財產線索,更不懂什麼叫有效投訴!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公積金,這個法院能不能查,能查,但僅限於本地,因為只能用“點對點”查控系統。
目前公積金方面各省都沒打通,你法院更別說查了。
那這個時候怎麼辦,找到各省市的公積金官網,輸入對方手機號和身份證號,結果反饋是未註冊,說明對方沒有公積金賬戶。
但如果相反,那就說明對方該省有公積金賬戶,這個就叫財產線索,因為你不知道這裡有多少錢。
那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把這個給執行法官,讓對方去查。
如果對方不去查,那這個時候你去投訴就沒問題了,因為這就是妥妥的不作為,投訴了必定要處理。
言歸正傳,周雲這次找到的並不是轉賬類的線索,而是保險!
或者可以說,現在已經有不少人學會了新的轉移財產方式,比如很多人都知道的,保險避債,經常買保險估計都聽營銷人員說過。
保險避債的核心就在於《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而最近一兩年情況不一樣了,各地法院包括最高法都已經有了案例,像是人壽和人身的一些保險都可以被強制執行了。
但有的人不知道,比如吳玉芳,又比如劉嘉樂。
這充分說明了學習的重要性,想當老賴,那你不但要懂得如何規避債務,你還要時刻保持學習,跟上法律更新的潮流。
不然,今天沒辦法執行,可能明天就行了……
當然,這不是讓大家當老賴,而是想說,老賴都要學習,那你作為債權人就更要學了。
有的東西你可能一輩子都用不上,但只要用到一次,那就值了。
透過調查吳玉芳的六張銀行卡銀行流水,以及微信賬戶和支付寶的轉賬記錄,周雲大概確定了一件事。
那就是在章雲帆提出要起訴離婚的第二天,吳玉芳購買了五份分紅型別的保險。
而在離婚案立案後的第三天,吳玉芳又購買了四份保險,大概和她接到起訴狀副本等材料的時間一致。
但是兩次的購買保險,吳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險人。
帶著這個疑問,周雲又調取了劉嘉樂的保險情況……這就是兩份調查令的好處。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給第三人買了保險,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為保險這個東西你透過流水只能看到這個錢去了哪裡,看不到這個保險給誰買的!
要想知道這個,必須去保險公司查。
那樣就特別麻煩,很多時候還不好查,因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劉嘉樂的調查令查起來還是很快的。
查到後透過對比,周雲明確了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