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隔離和封鎖(第1/2 頁)
(一)隔離
為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將不同健康狀態的動物嚴格分離、隔開,完全、徹底切斷相互接觸的措施即為隔離。
隔離是為了控制傳染源,是防控傳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隔離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正常情況下對新引進動物的隔離,其目的是觀察這些動物是否健康,以防把感染動物引入新的地區或動物群體,造成疫病傳播和流行。
另一種是在發生傳染病時實施的隔離,是將患病動物和可疑感染的動物隔離開,以便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加以就地撲滅。
為此,在傳染病流行時,應首先查明疫病在動物群體中蔓延的程度,逐頭檢查臨床症狀,必要時進行血清學和變態反應檢查。
根據診斷結果,可將全部受檢動物分為患病、可疑感染動物和假定健康動物等三類,以便分別對待。
1.患病動物
包括有典型症狀或類似症狀,或其他特殊檢查陽性的動物。
它們是最危險的傳染源,應選擇不易散播病原體、消毒處理方便的場所或房舍進行隔離。
如患病動物數目較多,可集中隔離在原來的圈舍裡。
特別注意嚴密消毒,加強衛生和護理工作,需有專人看管和及時進行治療。
隔離場所禁止閒雜人及動物出入和接近。工作人員出入應遵守消毒制度。
隔離區內的用具、飼料、糞便等,未經徹底消毒處理,不得運出,沒有治療價值的動物,由獸醫依法進行嚴密處理。
隔離時間的長短,應根據該種傳染病患病動物帶、排菌(毒)的時間長短而定。
2.可疑感染動物
未發現任何症狀,但與患病動物及其汙染的環境有過明顯的接觸,如同群、同圈、同槽、同牧,使用共同的水源、用具等。
這類動物有可能處在潛伏期,並有排菌(毒)的危險,應在消毒後另選地方將其隔離、看管,限制其活動,詳加觀察,出現症狀的則按患病動物處理。
有條件時應立即進行緊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治療。
隔離時間的長短,根據該種傳染病的潛伏期長短而定,經一定時間不發病者,可取消其限制。
3.假定健康動物
除上述兩類動物外,疫區內其他易感動物都屬於假定健康動物。
此類動物應與上述兩類嚴格隔離飼養,加強防疫消毒和相應的保護措施,立即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散餵養或轉移至安全地區或偏僻牧地。
(二)封鎖
當暴發某些重要傳染病時,除嚴格隔離患病動物之外,還應採取劃區封鎖的措施。
所謂封鎖就是切斷或限制疫區與周圍地區的一切日常交通、交流或來往,是為了防止疫病擴散以及安全區健康動物的誤人而對疫區或其動物群採取劃區隔離、撲殺、銷燬、消毒和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當確診為牛瘟、口蹄疫、炭疽、豬瘟等一類傳染病或當地新發現的動物傳染病時,獸醫人員應立即報請當地政府機關,劃定疫區範圍,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釋出封鎖令進行封鎖。
其目的是保護更大地區動物群體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把疫病控制在封鎖區之內,集中力量就地撲滅。
封鎖區的劃分,必須充分考慮該病的流行規律,疫情流行情況和當地的具體條件,確定疫區和受威脅區。
執行封鎖時應掌握“早、快、嚴、小”的原則,即執行封鎖應在流行早期,行動果斷、快速,封鎖嚴密,範圍儘可能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原則,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