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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正常發揮,送對方進去,超常發揮,全送進去(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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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直播間,一個個聽著吳庸的話,都傻眼了。

“我去,這傢伙在吹牛吧?”

“樓上的兄弟,真不是吹牛,我是專注於民事的律師,對民法典很熟悉,吳老師剛才說的,準確無誤!”

眾人一聽,更加傻眼了。

一些人為此還刻意的去查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頁,第二款,第七條……發覺跟吳庸剛才講的案例,一字不差!

“沃日!”

“我真服了啊,看著那個寧大律師,我都在懷疑,這到底誰才是律師啊?”

“牛批,太牛批了!”

“我說吳老師的律師被整了,自己卻是絲毫不慌張,甚至還在那寧律師辯解時,來了句,你繼續……感情這是有恃無恐啊!”

“牛大發了。”

“我真被驚到了。”

“這也太博學多才了吧?懂詩詞,不這已經不是懂詩詞了,他自個就是詩仙,會音樂,對法律,更是張口就來……”

“本來詞彙匱乏的我,現在只能來上一句,我擦!”

在現場旁聽席的觀眾們,感官更加直接。

因為他們能實時聽到吳庸的辯解。

給人的感覺就是,

這廝自始至終,都牢牢將局面掌控在自己手中,讓人誤以為,這個沒有律師的原告,才是真正的律師!

還是經驗無比豐富的大律師。

吳庸的聲音仍在繼續,步步緊逼,“根據民法典第五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發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是拒不履行責任,在律法上,這是一種欺詐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六六條相關規定,欺詐公私財產,數額較大者,應當立案。”

寧倩大聲道:“審判長,我抗議,這是屬於民事糾紛,達不到欺詐的行為!吳庸,你別誤導審判長!”

審判長,“抗議有效。”

吳庸眼眸微眯,“欺詐從形式上分為兩種,其一,虛構事實,其二,隱瞞真相!”

“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獎金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根據本法第三百條規定,主辦方利用組織,或是規則扣除獎金財物等,以詐騙罪論處。欺詐行為讓對方產生錯誤認知,這是主辦方欺詐行為所致……”

吳庸微微一笑,“如此一來,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聽著吳庸的話。

這是什麼嘴巴啊?

從獎金被扣,一路上升到了,詐騙罪!

所有人倒吸了一口涼氣。

寧倩作為辯護律師,此時頭皮發麻。

然而,還沒完。

吳庸的聲音仍舊在法庭上傳蕩,“有獎形式,又稱之為有獎銷售,根據我國不正當法規定。一,主辦方所設立的獎金,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是獎品,凡是資訊不明確者,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節目邀請……”

“我作為本次節目比賽的第一名,最終卻在七套的部落格上看到取消我的獎金,從而頒發給第二名陳松,我有理會懷疑,這是虛假宣傳。”

“按照不正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節目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且處以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知識。

其實是雙方辯護律師之間的戰場。

但到了這一刻,寧倩作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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