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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12年12月到1913年1月,應夔丞到京,曾在金臺旅館住宿超過一個月,認識了該館主人,並有銅火爐寄存該館,故此次仍安排朱蔭榛住宿該處。該函落款時間為&ldo;三月二十日亥正&rdo;,蓋有應夔丞印。&ldo;亥正&rdo;為晚9時至11時,宋教仁於當晚10時40分被刺,朱蔭榛出發前尚不知宋教仁被刺,故可知此信寫於宋教仁被刺前最後時刻。由上述命令及此函可知,朱蔭榛所供完全屬實。應夔丞從中央領取每月2000元津貼開始於1912年10月,當月及11月、12月共三個月的津貼由應夔丞於1913年1月9日在京時領取,此後三個月未再領取,故此次應夔丞令朱蔭榛赴京,將1913年1月至3月共計6000元津貼一併領回。不過,應夔丞派朱蔭榛赴京的目的不僅僅是領取津貼,還要其帶信給洪述祖。宋案最後的秘密就在應託朱帶給洪的那封信中,可惜事發後洪立刻潛逃,那封書信也未見蹤影,想必早就被洪焚毀了。

刺宋案發生半個月後,記者黃遠庸於《悶葫蘆之政局》一篇報導中講瞭如下一件事:

有謂應廿一日子刻所發書信,令人帶來,持交金臺旅館主人,此人自稱來向政府領錢,囑其照料一切者。至次日有國民黨人查問此人,遂倉猝而去。追至天津,則已無有。此函已為吳景濂所得,持詢趙總理,趙總理稱實有其事,此係持墨領呈文來領薪水者,且扣未發給。[277]

吳景濂是國民黨人,時任臨時參議院議長。黃遠庸所說從天津逃走之人,顯然就是朱蔭榛,只是應夔丞發出書信的時間應是&ldo;三月二十日亥正&rdo;,而非&ldo;廿一日子刻&rdo;。結合前引應夔丞給朱蔭榛所發命令,可知趙秉鈞並沒有講假話。吳景濂後來有口述自傳,由其女兒筆錄,也講到了這件事。他說:

此案發生後……予等在京接滬電,當派黨員四出在各旅館搜查,在京金臺旅館查出一人,系由滬來京,與國務院趙秉鈞來往最密,斷知此人與宋案極有關係。通知軍警嚴拿,不意風聲洩露,由京逃津,搭津浦車南下。因在金臺旅館所留之行李、文電有應夔丞致伊之電,內雲:&ldo;事成授勳,先領數十萬歸滬&rdo;,益信此人為宋案中一人。當通密電告知在滬孫、黃二先生,派人在南京偵查,果在火車上截獲解滬,併案辦理。[278]

此段所述之人,顯然就是黃遠庸所報導之人,也就是朱蔭榛,但因系多年後回憶,一些細節與事實不盡相符。(1)朱蔭臻到京系受應夔丞委派,到總統府投遞文書,領取1913年1月至3月江蘇駐滬巡查公署應得6000元津貼,同時向洪述祖轉交應夔丞信件,其中領取津貼須經趙秉鈞手。其人不過是應夔丞手下一差遣員,到京來辦公事,在京&ldo;人地不熟&rdo;,舉目無親,說他&ldo;與國務院趙秉鈞來往最密&rdo;,完全是不實之詞。(2)朱蔭榛是在洪述祖催促其&ldo;速即歸滬&rdo;的情況下離開北京,並非因為軍警嚴拿逃離北京,他也不是在南京火車上被截獲解滬,而是回到上海大約一週後才被拿獲。(3)所謂在金臺旅館發現電報應無其事,因朱蔭榛就在應夔丞署中任職,應夔丞令其辦事,根本無須透過電報發令。倘若真有此電,並如吳景濂所言,已告知孫、黃,則孫、黃必將公佈,作為袁、趙涉案證據,然遍翻當時文獻,並未見有此電。再者,若應夔丞發過此電,則從上海電報局必能查出電底,然在上海電局所獲電底中並無此電,則此電應是吳景濂虛構或錯記。事實上也很難想像應夔丞會把領取數十萬殺人酬款之秘密任務交給這樣一個普通差遣員,令其孤身一人到北京領取。

十二 洪決意殺宋深層原因

案審至此,有兩個問題必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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