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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呢?有三種態度:一是對中央或上級的指示、決議,合乎自己口味的就執行,不合口味的就不執行,甚至置中央和上級的指示與決議於不顧,在重大問題上各行其是。這叫鬧獨立性,是不能允許的;二是形式的理解“保持一致”,對中央或上級的一切指示和決議,不問行得通與否,既不認真研究指示和決議的精神實質,又不認真研究實際情況,盲目地機械地執行,這也是不可取的;三是既認真研究指示和決議精神,又認真研究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行得通的堅決貫徹執行,行不通的及時向上級反映情況,提出意見,說明行不通的理由,請求改變指示和決議,這叫自覺地主動地貫徹執行,這才是共產黨員應有的正確態度。對此,黨的“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有一段非常深刻而又精彩的論述:
“領導機關的決議與指示,常常不能照顧到一切區域的一切情況,
而只能是帶著一般性的。因此,決議和指示,就常有在一般地區行得
通,而在某些特殊地區行不通的情形。領導機關的決議與指示中有錯
誤,在實際行不通的事情,也常有的。在這種時候,我們就不是提倡
盲目的執行與服從,而提倡自覺的認真的執行。這就是說,要認真地
研究情況與研究決議、指示,如果發現決議、指示有錯誤,或者與本
地情況不合,就應勇於提出意見,請求上級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閉著
眼睛,硬要執行,以致勞民傷財,脫離群眾。下級這樣做,並不是反
抗上級,也不是鬧獨立性,而是以認真的精神去執行決議與指示。只
有這樣的黨員,才是最好的黨員,他不只是能夠獨立思考問題,而且
能夠幫助上級糾正錯誤、缺點。這是應該特別獎勵的”226。
寫到這裡,建國初期發生的一件事值得提起。那時,黨的一些決議和檔案對於領導階級的提法是:“無產階級和半無產階級(貧農)。”如1948年2月,毛澤東在修改《中共中央土地改革中各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時,使用了“無產階級和半無產階級(貧農)為人民革命和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的領導階級,而無產階級則是主要的領導階級”。1951年3月——4月,中共中央《關於整頓黨的基層組織的決議》等檔案,也使用了同樣的提法。
對於這個涉及重大戰略的原則問題,許多下級機關提出不同意見,反映到中央。毛澤東和安子文、劉少奇等商量,覺得下面提的意見有道理。1951年12月15日,毛澤東給劉少奇寫信說:“像河北黨校陰一剛等來信那樣表示不同意半工人階級也是領導階級的人,尚有許多,許多地方整黨中都提出了這個問題,而這種提議是有理由的,現在不能不改正整黨決議草案中的那種提法。”1951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發出《關於中國革命領導階級問題的修正指示》,指出:“關於中國革命的領導問題,無論過去或今後,均應只提工人階級(透過其先鋒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應再把半工人階級包括在內”。
這個事例說明,對於黨的決議和檔案,即使涉及重大政治原則問題,下級機關和黨的幹部也是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而且這些意見往往對彌補中央決議、檔案的疏漏,促使中央領導認識深化,起著積極的作用。試想,如果把在重大政治原則問題上提出與中央不同的意見,一律看做“與中央政治上不一致”,當做黨員政治上有問題,中央的某些疏漏或不正確的決定,怎樣才能得到修正和完善呢?領導人認識上的某些失誤,怎樣才能得到糾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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