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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美國的墮胎問題比其他已經使之合法化的國家引發更多的爭議?畢竟,大多數美國人在墮胎問題上與多數加拿大或英國人的觀點大致相似。雖然他們不喜歡這種做法,並且在成形胎兒流產問題上退縮不前,但是他們不希望人們被迫偷偷摸摸地做這種事情。比爾&iddot;柯林頓說他要使墮胎保持&ldo;安全、合法、少見&rdo;,這番話完美地表達了人們的態度。[37]事實上,正是部分地出於這一原因,包括小布希在內的共和黨總統在過於強硬地推動這一議題時才顯得惴惴不安。
然而,相似性也僅僅到此為止。在美國要求禁止墮胎的人雖是少數,但是也比其他國家的人更多,組織得也更好。墮胎也包括了自由派美國與保守派美國之間的戰爭、個人權利與美國傳統價值觀之間的戰爭、美國的法院與福音派基督教教會之間的戰爭。比爾&iddot;克里斯托爾以一種典型辯論的語言說道:&ldo;今天,墮胎問題是美國政治血腥的十字路口,是一個由司法解放(從憲法中)、性別解放(從傳統道德觀念中)和婦女解放(從自然差別中)匯聚在一起的十字路口,是一個自由主義同時攻擊自主權、倫理道德和自然天性的聚焦點。&rdo;[38]
這或許是極端的無稽之談。但是保守派把&ldo;羅伊訴韋德案&rdo;作為自由派必勝信念的例證,是有一定道理的。歐洲國家透過立法,偶爾也透過全民公決,來使墮胎自由化。這使得立法獲得了多數人的支援,取得了合法性,並且使各國可以用各種條件來限制墮胎的實施。在美國,最高法院‐‐或者如保守派所說,是5名沒有經過選舉的、具有自由主義思想的法官‐‐裁決認為,生育權包含在隱私權這一根本權利之中,就像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一樣,是受到憲法保證的,他們允許最晚在懷孕至26周時進行墮胎。退一步說,由於墮胎權並不像言論自由一樣,以一種明顯的方式銘記於憲法之中,因此這樣做是具有挑釁性的。而自那時以來,右派就一直在設法改變最高法院的法官構成。透過立法途徑解決問題,歐洲人設法使墮胎問題的爭論中立化;美國則依靠最高法院的小錘子,使墮胎問題的爭論制度化了。
墮胎問題說明瞭美國的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又是宗教狂熱。在美國,95的人信奉上帝,而英國、法國和瑞典的比例則分別為72、62和52。超過75的美國人屬於某個教會,40的美國人每週上一次教堂,10的美國人每週上數次教堂,25的美國人擁有5本或5本以上的《聖經》。[39]皮尤研究中心全球觀點專案(the pew global attitudes project)顯示,60的美國人認為宗教在他們的生活中起到&ldo;非常重要的&rdo;作用。這一比例大約是自稱有宗教信仰的加拿大人的兩倍,而與日本和歐洲人相比則更高。如果要找到可比較的數字,可能要到發展中國家才行。美國人所說的&ldo;非常重要的&rdo;,意思是說他們中39的人把自己描述為再生的基督徒。[40]沒有哪個地方的福音派新教徒像在美國那樣,佔有如此大的比重:在美國,與1987年的不到1/4相比,他們現在佔選民人數的1/3。歐洲的教會正試圖緊緊抓住它們能夠召集的幾個郊區選民而已,而美國的教會卻似乎處於一種幾乎永遠欣欣向榮的狀態之中。表現最佳的教會是那些堅持熱心獻身於基督的教會,而非那些與之競爭的更溫和的教會。
美國極端主義者的一個焦點是&ldo;被提&rdo;(the rapture),人們相信那是真正的基督徒將被帶到天堂的一刻。這是基於《新約》中的一個段落:&ldo;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