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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雲峰穿上狼人裝之後的視覺中,所有在他平時看來的一切質疑、責怪、嘲笑、怒視等等等……
在這一刻裡都演變成為對自己的畏懼,他在那一刻感受到的是自己的強大……
其二是因為被暫扣了有效證件且沒錢住宿,被西京警方遣送可節省返鄉路費。
因為劉文武的身份證被火車西站安檢部門暫扣,其目的也是為了限定其隨意出行,相對而言,劉文武身具的未經證實的邪惡能量對於西京市而言不啻於巨大的安全隱患。
從律師口中獲悉,劉文武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首當其衝的兩項罪名的指控是板上釘釘了——擾亂公共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
這兩條罪狀裡都有客觀事實的界定,細究起來卻又都不具備法規中嚴懲的格兒甚至想從重都難,就好像劉文武熟知法律條文似的。
而事實上劉文武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是個地地道道的西域籍糧農,名下無任何資產且常年孤身一人。
擾亂公共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汪雲涵看著律師羅列出的法規條文,結合劉文武的行徑逐一核對,發現都夠點兒邊卻又都不是主責,好在這起事件中並未造成人員傷亡,驚擾遊客和毀壞公公設施是必然的,緣於劉文武和汪雲峰是在人前換的狼人裝,受到驚嚇的都是外圍不明所以的人群。因此,驚恐的局面並不是突發性而是層遞性的。
最讓汪雲涵不解的是二人何以要在楓葉嶺中上段區域換狼人裝,如果只是為了治療汪雲峰的「社交恐懼症」而培養信心的話,完全可以在入口不遠處或是山嶺的底部進行,幹嘛非要費力地爬到中間去完成,且是向下的行進態勢。
正當汪雲涵百思不得其解,前往仿山分局的路途中,陳曉傳遞來不樂觀的資訊,十五分鐘前劉文武被仿山分局治安大隊執行了行政拘留,自即時起,非嫌疑人直系親屬外的任何人不得接見,也包括非法律援助途徑的所有律師。
——102522:24。
還有一點也讓汪雲涵頗覺不解,那就是章淑雅對劉文武身陷囹圄的現狀熟視無睹,甚至包括陳曉在內,看得出陳曉跟劉文武的關係匪淺,從在景區裡劉文武將自己的手機事先讓陳曉轉交給自己這點上就能看得出,劉文武這麼做的目的顯然已經預料到自己會被抓,可能是手機內容不想被警方瀏覽。
陳曉作為軍報社的編輯,本地人又是媒介知名人士,怎麼可能在西京市沒有社會關係。
而事實上,除了陳曉在向自己第一時間提供著劉文武的現狀資訊外,似乎並沒有直接幹預施救的跡象。
再就是章淑雅,猜得出她在劉文武被抓的點上,依託自身專業和西京大學三醫院的資源引領著這起案件的主體向「行為藝術」治療「社交恐懼症」的層面上聚集,這與自己思緒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