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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難道不能去打官司?”——這怕是讀者會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研究農民抗租,當然要涉及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問題。遺憾的是,歷史上政府有關主佃關係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個薄弱點,並沒有受到適當的重視。
就說打官司吧,與一般認為“官府受理詞訟必然偏袒某方”的認識相反,過去處理主佃間的糾紛,並不是政府的責任。這種狀況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變,當時鑑於“田主苛虐佃戶”,制定了一個條例,同時考慮到另一方面的情況,加上了“佃戶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內容,是規定佃戶欠租,業主不得擅自責罰;另外,佃戶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則官府皆可出面追究。從《清實錄》所載的為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看,它主要是懲治了官紳地主。
據史書所說,業戶之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忍氣吞聲無可如何者”;“情極送官,未嘗不追,然皆有名無實。況田主一經涉訟,未免有守候之盤費與往返之耽延,計所欠之租,即使如數追還,尚然得不償失,況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還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業富佃貧,量追了事,究之應得之租十無一二”。地方官府的傳統職責,一向不過是“徵糧”、“聽訟”,其中並不包括徵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規定無異給地方官員平白增添了許多負擔,而與他們應負的主要職責沒有多大關係,以故“告追每置不問”,仍如舊慣;若遇佃戶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顧,曰:吾但能催賦,豈能復催租”,仍被置於一個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實行的效果如何,畢竟還要看各級政府對待增租、奪佃以及一般租欠等問題的具體態度。它正是政府處理主佃關係時會遇到的主要問題。
增租,在這一問題上,清政府的態度通常並不准許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隸總督孫嘉淦說:若業戶添租,“租銀既重,逋負必多,一遇歉收,棄地而逃,並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對加重租息。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雜租及大斗苛求。對於田主向佃戶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準的。
政府的這種態度,在對旗地的有關處理中表述得最為清楚。為此曾幾次議定“禁止增租奪佃”。
清代還屢次蠲免田賦,並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徵佃戶田租。到乾隆年間,竟超出了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議者的批評也多集中於指責清政府沒能強令地主減租。
清政府為何不許隨意加租?在昭槤一案中,有一條上諭明確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賦”之則,一般地主業戶豈可隨意增收地租?!這也許是一條很有分量的說明吧(詳見
第五章)。
還有學者提出,從租佃契約內容來看,無非是規定佃戶交租必須如額交足,“而沒有任何限制地主保護佃戶佃耕權的規定”;是“容許地主單方面恣意妄為的‘契約’”;“完全體現了地主的旨意”,——如果瞭解了上述背景,即農民的抗欠行為,可能就會產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歷史上,大量的現象是,田主(以及債主)一方的這種“權益”很難(完全)保障,它已經成為一種基本事實,所以需要在契約中反覆強調(反覆申述也表明了其議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從現代契約的簽訂中瞭解這一類租約的當與不當(如你自己把成千上萬元錢付給對方後,在合約上應寫些什麼……)。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說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為回答這一問題,還有許多事情應該交代。就拿通常所說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來說,其實它是指土地的“主產物”(或“正產物”)而言,並不包括全部產出的。也就是說,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