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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縣盤獲信從天主教之曹應文等,寫西洋番字,密相札寄,並假充欽天監差役,擬就近訊問,照例辦理。
上元縣查獲僧人段中賢,於鋪蓋內搜出木盤護書等,檢看中多悖逆之語,但類瘋人所為。
七月,直隸、山西相繼破獲混元教案。首犯王會即行杖斃示眾,餘枷號、杖責發落。
九月,廣西利瓦伊茂託名馬朝柱,書寫匿名揭帖,誣陷良民,立予杖斃。
臺灣府屬樹旗陷害四案內,二案尚無悖逆情詞,以絞候定擬;至大浪泵劉和林旗內有統領八社番民,以翦貪官等字,阿猴溪張鳳喈旗內有李開花協同攻打廈門字樣,尤屬狂悖。此二案照捏造悖謬言詞匿名揭帖例,擬絞立決。
十月,江蘇拏獲匪犯馬自道,託名馬朝柱書寫匿名字帖,審訊明確,即予杖斃,不必題達。
十一月,江西金溪縣生員劉震宇呈送所著《治平新策》一書,書內更易衣服制度等條,實為狂誕。著即行處斬,書板銷燬。
泉州府蔡攀覬覦伊弟家貲,捏寫逆詞誣陷,帖內言詞,不法已極,以其下筆時即屬身為叛逆,因諭:比來奸民挾仇誣陷,發覺之案甚多。前已降旨各督撫,凡遇此等案件,研審明確,即行杖斃。俾奸民知所懲儆,庶刁風可以少息。
乾隆十九年(1754年)
二月,陝甘拏獲逆犯陳琨等倡立邪會,散佈逆帖。
閏四月,四川拿獲捏造妖言,倡立邪教為首之陳子學,即行正法。
六月,廣東四會縣拾李捷三逆稟,奏明照例杖斃。
九月,龍溪縣民周贊誣首謝仲忽一案,審系挾嫌誣首,將該犯杖斃示眾。
十二月,仙遊縣生員李冠春攔輿具呈《濟時十策》,語多誕謬,而第六條請改明季衣冠,尤為狂悖。當即拘拏研訊,照例定擬斬決。
一時風起雲湧,似乎遍地逆案了。當時正在中國的耶穌會傳教士、欽天監正劉松齡,在他寄往歐洲的私人通訊中,就根據清軍在金川的丟人表現,認為清朝的統治已經中衰。虧得“皇上聖明”,仍以“當此國家全盛之時”,而沒有作出什麼出格的判斷,如乾隆十八年七月,直隸邢臺縣拏獲邪教李起奉、王會等,上諭:
方觀承奏報邢臺縣訪獲邪教二折,其第一折內有必須嚴究交通,借名入教,謀為不軌情節之語。是以批諭所奏非是,蓋謂邪教不能保其必無,必逐案皆究以不軌,是教之反叛也。
及閱第二折內,顯有依附經典,編造歌謠,謀為不軌實跡。故又批以所辦是,然不過造作妖言,傳播煽惑,究非謀叛大案可比也。
六月,福建邵武縣杜國祥等倡立鐵尺會,並與建寧縣江茂等結連,均已拏獲,並起出鐵尺二根、偽札稿一紙。得旨:看來非大事,唯為首者重處。
乾隆二十年四月,府谷縣拏獲貼上紙單三人,單內語多誕謾不經。著傳諭該撫,若審無別情,不過庸愚無籍之徒,藉此誑騙銀錢飲食,當秉公審擬,就案完結。不必有意過為深求,使捏名誣認。
手段似是“辣”了一點,但也未“趕盡殺絕”,將追查無限的“擴大化”。
乾隆二十年九月,南河總督富勒赫奏,趙永德呈首原任刑部朗中程某所作《秋水詩鈔》誹謗悖逆。嗣經查明系趙永德捏詞誣告,以圖訛詐。上諭:倘因胡中藻逆案,動於語言文字之間指摘苛求,則狡黠之徒藉以行其誣詐,此等刁風斷不可長!(43)
乾隆二十一年六月,諭:圖勒炳阿查辦楊楷模造作謠言一案,殊屬過當,何必委員逐家搜查。似此辦理,豈不慮及貽害無辜,張皇滋事耶?
另一方面,對一些事情卻似乎是“放寬”了一點,如對“聚眾”一事,諭:
如現在已經散賑,並無官吏侵蝕情弊,而刁民乘機聚眾,要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