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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抉擇(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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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抉擇

丁世昌與傅躍輝、蔡文英等人快馬加鞭一路逃回澠池,匆匆草就一份文書派驛馬飛馳洛陽府,先行向戚曉光示警,隨即自己也收拾行裝準備趕回府城。

三人作別,丁世昌百感交集。陝州這樣的重鎮都被賊人一鼓而下,武備廢弛已久的澠池新安兩縣無異於螳臂當車。於情,傅躍輝、蔡文英與自己,乃至洛陽知府戚曉光私交甚篤,真心不忍就此拋下他們等死;但是,二人作為地方上的父母官,守土有責,朝廷律法森嚴,除非有來自上級政府的直接命令,擅自棄土是族誅大罪、另一方面,府城洛陽更需要他們儘量遲滯賊人的兵鋒,以爭取更多的備戰時間——這個道理,三人都明白。

陝州到澠池的官道大部分是山路,蜿蜒將近200裡,賊人來得再快,也還有四五天的安全期。三人都知道,經此一別,幾乎可以說從此天人永隔人鬼殊途。

長亭,西風,古道,蓬草藍天。

傅躍輝置了酒,與二位朋友餞別。

豈曰有期,與子之別。

豈曰無情,與子一醉。

林木蔥蔥,與子之情。

執子之手,與子道永訣。

丁世昌帶走了傅躍輝的家眷。稍後,路過新安時他也會把蔡文英的家小一併帶去府城。

理論上,知縣的第一個三年任期是不可以攜帶妻子的(最多可連三任)。不過,今下早已不是太祖朝,很多太祖爺定下的完全不近人情的律法,僅僅形式般保留在《大明律》上,誰也不會當真,即便是政敵也鮮有拿來用作攻擊對方的籍口。比如,大明官場上“好男風”的亂象,便與此有直接關係。再比如那條“民四十而無嗣方得納妾”,神宗皇帝甚至直接修改了司法解釋:這裡的“民”,本來是包括官員與生員的——普通百姓能找個婆娘繁衍子嗣就唸阿彌陀佛了,哪有幾個有財力能納妾的?太祖爺定下這條規矩,本來為了讓更多的普通人能娶上媳婦給帝國增加勞動力——而到了大明的中後期,犯此禁者比比皆是,於是,萬曆皇帝索性把官員和生員從“民”中剔除出去——從此,這條律法只適用於那些真真正正實實在在沒錢納妾的傢伙們了。

目送著丁世昌與蔡文英相攜而去,傅躍輝挺直了腰桿,毅然返身回到澠池縣衙。

澠池縣衙在同等級別的縣衙裡算比較大的,由南至北分別是照壁、頭門、儀門、衙院、大堂、二堂、三堂。

照壁是孤零零立在門前的一堵牆,按照那時的說法,可以擋住外面的妖孽和不乾淨的東西衝撞進衙門裡。

頭門前有架喊冤鼓,那些有冤抑無處申訴或案情緊急無由上達者,可以隨時擊鼓鳴冤,而知縣聽到鼓聲則必須立即升堂處理。不過,無論如何,擊鼓人都要先捱上一頓板子才能開始陳述案情——這是為了阻止無知愚民為了點雞零狗碎的事動不動就來亂敲一通。

喊冤鼓的另一側立著兩塊石碑,一塊刻著:誣告加三等、另一塊刻著:越訴杖五十。

簡明扼要。

這也是一種警告。如果是無中生有的誣告,被查實以後,刑罰要加三級;越級上告,哪怕案情屬實也要挨五十大板。這同樣也是透過提高自身付出的成本,進行案情重要性篩選的有效手段——那些寧可拼著屁股開花也要上告的,往往是真有冤抑。當然,如果已經報到縣太爺那裡而後者擅不受理的,會根據案情的嚴重性給予知縣相對應的追究懲處——哪怕是最輕微的延誤推諉,知縣也要被罰俸一年!相對而言,這種監督制衡畢竟是雙向的,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算是比較合理、科學。

過了頭門是“儀門”。儀門其實是一排三扇門。最中間的叫“中門”,只供知縣和知縣的上級通行,其他人不能走,走了打屁屁——尋常人等要走東門。東門又叫生門或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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