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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土地問題(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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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藻繼續說,不只藩王的莊田是這樣,就是原先的皇莊其實也是這樣。嘉靖改革後,皇莊已經改叫官田,如今已經沒有了皇莊的名目。官田的佃農就是實際上的田主,地租也是官府收取,太監不能插手。地租數額也遠小於民間,只相當於賦稅甚至更少。即便以原先皇莊對應的官田,皇宮裡能獲得的收入也就是每年五萬兩銀子左右。

崇禎又問蜀王府是什麼回事,李之藻說具體情形沒有去過蜀地調查不敢肯定,不過看過正德年間在蜀地巡撫的王廷相一篇文章,裡面說蜀地百姓偷逃國家賦稅習以為常,“民以逋欠為常,官以姑息為德”、“蜀民逋稅習風久矣”,很多地方稅收百分之七十都逃掉了,只繳納百分之二三十。

他估計所謂的蜀王府佔據百分之七十的耕地云云,應該是當地百姓偷漏稅的託詞,有問起稅收的,就假稱這些土地是蜀王府的,其實蜀王府可能都不知道有這些土地。如果說蜀王府真的佔據了地方上百分之七十的土地,那是不可能的。否則靖難削藩的事情早就重演了。

崇禎又點了點頭,李之藻這個解釋和分析是合理的,藩王兼併大量土地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崇禎再次看向了羅雅谷,說起了明朝商人稅輕,有很多鉅富,如果暴富以後,大量購買兼併土地,也未必比歐洲擁有大量土地的領主差多少吧。這次羅雅谷還沒有說話,旁邊的汪汝淳先提出了異議。

汪汝淳說自己就是商人,父兄和同鄉好友經商的非常多,以他在家鄉和其他地方的見聞,明朝商人並不喜歡多買土地。雖然農業稅比商稅多一些,可是以他的經驗,商人不喜歡買地的主要原因是不僅沒有時間自己種地,僱傭監督別人種地收租也非常麻煩,尤其在明朝更是這樣。以前的朝代,田主和佃農之間還有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有尊卑主僕的區別,打起官司,官府大多也幫田主懲治佃農,可是在明朝不是這樣。

《大明律》規定田主和佃農之間沒有尊卑主僕關係,更明確規定田主不能無償役使佃農,否則要受到處罰。就是把田主和佃農視作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只存在經濟上的交易關係。

崇禎又看向李之藻求證,李之藻證實了汪汝淳的話,《大明律》裡明確規定衙門官吏出使人員役使平民抬轎杖六十,下級部門配合照辦的減一等處罰。民間富戶役使佃農抬轎的也是同樣的處罰杖六十,外加賠償每天六十文工錢。

以李之藻在鄉間的見聞,田主家裡有事,要請佃農工作就要給工錢,說崇禎可以詢問徐光啟,他的《農政全書》裡就有例子,南直隸常熟縣調集民夫修河,如果田主自己不願去修,讓佃農代勞,就必須付給佃農工食費用,而不能無償役使。不只是現在這樣,洪武年間就規定田主不能平白役使佃農,《太祖實錄》記載官府徵集勞役一個月,如果田主要佃農代勞,就是支付一石米的報酬。

如果田主為了催租毆打捆綁佃農就要受到法律懲戒,如果打死人命,不但本人處斬,家產田地也要沒收。英宗年間就有過這樣判例,江陰縣周奎有土地五萬多畝,為了向佃農收租鬧出了人命,被逮捕判了死刑,並把他兼併的田產分給了周圍的無田小民。

崇禎沒有說話,沈飛看他神情有些驚異,似乎李之藻說的和他原來了解的情形不同,還需要消化。過了十幾秒鐘,又問起那以前的朝代怎麼樣?李之藻說在宋代,皇佑逃移法規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客戶就是佃農,明確規定田主可以役使佃農。要是田主和佃農起了衝突雙方各自觸犯法律,佃農加一等治罪,田主杖行以下免罪,流放以上減一等治罪。田主如果打死佃農,不判死刑,也不刺配,只是發配到附近的州流放。

汪汝淳點頭贊同插了一句,據他所知,宋代法律甚至規定佃農不能控告田主犯罪,否則佃農本身就有罪。李之藻又點頭附和說南宋有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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