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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等等。革命軍事法庭完全不是僅僅為軍人而設的,也包括了居住在前線地區的全體平民。它們是勞動人民的階級鬥爭機關。為了不和並列行動的革命法庭發生爭執,確定了這樣的職權劃分:誰經辦的案子就由誰去審‐‐不許向任何人要求覆審和提出申訴。對判決是依據軍事形勢進行調整的:一九二0年南方勝利之後,向各革命軍事法庭發出了一項減少槍決的指示‐‐該年上半年執行槍決的真的只有一千四百二十六人(不算革命法庭!不算鐵道法庭!不算內衛部隊法庭!不算契卡!不算特科!‐‐我們回想一下阻止了全俄謀殺狂潮的斯托雷平的九百五十名的數字,我們回想一下俄國八十年內的八百九十四人)。一九二0年開始了波蘭戰爭‐‐革命軍事法庭單單在七月和八月之內判槍決(不算……不算……不算……)的人數就達一千九百七十六人(第四十三頁。以後各月的數字沒有提供)。
革命軍事法庭對臨陣脫逃者以及對反內戰的鼓動者(即和平主義者‐‐第三十七頁)有直接立即懲治的權力。它們應區分刑事謀殺(不槍斃)和政治謀殺(槍斃,‐‐第三十八頁);向私人行竊(&ldo;法庭應當表現同情與溫和&rdo;,因為資產階級的財產推動人們行竊)和盜竊人民財產(&ldo;革命的嚴懲&rdo;)。&ldo;編制任何懲治條例都是不可能的而且也許是不明智的&rdo;,但&ldo;也不能沒有上級的指示和具體辦法&rdo;(第三十九頁)。&ldo;革命軍事法庭常常需要在這樣的環境下進行工作,在那裡甚至難以確定法庭是起著它本身的作用呢,還是直接起著一支戰鬥隊伍的作用。往往……工作在法庭審判庭上和大街上同時進行&rdo;。槍決&ldo;不能被認為是懲罰,這不過是對工人階級敵人的肉體消滅&rdo;並且&ldo;可以為達到恐嚇(恐怖)這類罪犯的目的而採用&rdo;(第四十頁)。&ldo;刑罰不是對於&l;罪&r;的報復,不是贖罪……&rdo;。法庭&ldo;在依據罪犯的生活方式及其歷史可能弄清的程度上……查明罪犯的身份&rdo;(第四十四頁)。
在革命軍事法庭中&ldo;資產階級規定的上訴權失去了本身的意義……在蘇維埃制度下,這種拖拖拉拉是誰也不需要的&rdo;(第四十六頁)。&ldo;實行上訴的作法是絕對不允許的&rdo;,&ldo;遞交上訴書的權利是被否定的&rdo;(第四十九頁)。&ldo;為了使鎮壓的效果儘可能強烈,判決需要幾乎立即執行&rdo;(第五十頁)。&ldo;革命軍事法庭‐‐這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必要的和忠實的機關,它應當穿過前所未聞的經濟破壞,穿過鮮血與淚水的海洋把工人階級帶到……自由的勞動,勞動者的幸福和美麗的世界&rdo;(第九頁)。
還可以更多更多地引用,但是夠了!讓我們深入地看一眼那一段歷史,沿著我國當時火焰熊熊的地圖走一遍,想像一下法庭小冊子沒有說出地名的這些有活人居住的地區吧。
在國內戰爭中每拿下一個城市,作為慶祝的標誌不僅有契卡大院裡的陣陣槍煙,還有革命法庭的通宵不眠的開庭。當時要吃一顆它的子彈,不一定非是白軍軍官、參議員、地主、僧侶、立憲民主黨人、社會革命黨人或無政府主義者不可。只要長著一雙白白嫩嫩的沒有老繭的手,在那些年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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