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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類似的推理可以用於建立關於反對侵犯*、不守諾言、撒謊以及所有其他情況的規範。管理個人關係的規範——要求對朋友忠誠、愛護自己的孩子,等等——也能以這種方式建立起來。我們應當接受這些原則,因為遵守它們、把它們作為常例的習慣會促進一般的福利。但是,一旦訴諸功利原則建立了這些規範,我們就不得再援引決定特殊行動的正當性的原則。個人行動只有透過訴諸這些已經建立的規範才能得到證明。因此,不能說準則功利主義與道德常識相沖突。透過從證明行為到證明規範的著重點的轉換,功利主義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們的直覺判斷相一致。
然而,當我們問是否有例外(exception)時,準則功利主義的嚴重問題就出現了。在準則功利主義的“理想的社會法典”建立起來之後,是不是不管規範帶來的是什麼都要遵守規範呢?顯然會有這樣的情況,法典禁止的行為無論如何都會使功利最大化,甚至帶來數量巨大的功利。那麼,這該怎麼辦呢?如果準則功利主義說,在這些情況下,我們可以違背法典,它就似乎陷入了行為功利主義。相反,如果它說,我們不能實施“禁止的”行為,那麼,正如哲學家斯馬特(Smart )所說,功利主義最初對促進福利的關心就已經被替換為非理性的“準則崇拜”。
這種反對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來:根據準則功利主義,什麼最重要?僅僅是幸福,還是像這樣的事情:正義,尊重人的隱私,信守諾言?如果幸福是重要的全部,那麼,幸福最大化應當成為個人行為的標準,但是,幸福最大化在準則功利主義中不是行為的標準。如果正義、隱私和誠實最重要,那麼這個理論似乎就不是功利主義了。而且,如果這些東西是最重要的,那麼為什麼在構建道德規範時不應該考慮它們?雖然準則功利主義有直覺的吸引力,但它仍然是功利主義和常識之間並不穩定的一種折中。
第三個辯護:“常識”是錯的。最後,一些功利主義者對反功利主義論證提供了很不相同的回應。那些論證指出,古典理論與普通的正義概念、個*利等不一致,而這些人回應說:“那又怎樣?”1961年斯馬特出版了專著《功利主義倫理學體系概要》(An Outline of a System of Utilitarian Ethics),他在反思那本書中的觀點時指出:
顯然,功利主義有著與通常的道德良心不相容的結論,但我傾向於持這樣的觀點:“通常的道德良心更糟”。這就是說,我傾向於拒絕檢驗一般倫理原則的通常方法論,即透過看它們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與我們的感情相符合來檢驗。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7章 關於功利主義的爭論(8)
這個型別的功利主義——頑固的、拒不認錯的功利主義——提出了對反功利主義論證的三個回應。
第一個回應:所有的價值都有一個功利主義的基礎。功利主義的批評者說,這個理論不可能搞清楚我們最重要的價值的含義——例如,愛和友誼的價值、正義和權利的價值、信守諾言的價值。因此,在訴諸正義的論證中,功利主義不可能搞清楚,當撒謊會使全部的善最大化時,為什麼我們不應當撒謊,讓無辜者承擔罪責。換句話說,批評者宣稱,一些價值獨立於功利,他們說,信守諾言或者尊重他人隱私會使人們更幸福的解釋,並不能使它們是善的的原因得到透徹的說明。
但是,根據斯馬特那樣的哲學家的觀點,我們應當認真地、逐一地思考這些價值,並且思索它們為什麼是重要的。在真實的世界中,當人們說謊時,其他人受到傷害,而他們自己則名譽受損。當人們不守諾言,或者沒有報恩時,他們會失去自己的朋友。當人們不尊重彼此的隱私時,會感到尷尬和屈辱,並且每個人都會感到更易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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