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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起身,隔著半個房間把報紙扔回我的桌上,轉身又坐下。&ldo;我打的比方有錯嗎?&rdo;我問道。
沃爾夫又翻了一頁。&ldo;這麼說吧,&rdo;他耐心地咕噥道,&ldo;作為類比專家,你真是太棒了。就這麼著吧。&rdo;
&ldo;好吧,就這麼著。我可不想跟你吵架,先生,才不是呢。我只想找到蹺腿的第三種方式,想得我都要崩潰了,都想了一週了。 &rdo;我突然意識到沃爾夫才不會為這個問題發愁呢,他那大象腿,不管採用何種技巧,也蹺不起來,我決定不提這事兒,換個話題。&ldo;我堅持認為,一本書髒,它就是髒,哪怕作者有一長串理由,長得就像這雨天似的。昨天站在證人席上的那傢伙是個瘋子,對吧?你說呢?要不他就是想製造頭條新聞,無論代價是什麼‐‐代價是五十美元,因為藐視法庭。作為書的廣告,可夠便宜的;今後五十年,他都能在《紐約時報》的文學版買上四英寸左右的版面,這可真算不上誇大其詞。但我覺得那傢伙是個瘋子。他說他殺了人,還說殺了人就要坦白,所以他才寫那本書,替換了人物和場景,這樣既坦白,又不會給自己招來危險。法官很聰明,說話也挺損。他說就算那傢伙是寫故事的,而且身在法庭,也不必扮演宮廷小丑1(英語中,法庭與宮廷為同一個詞,urt。)的角色。我敢打賭聽到這話,律師們一定開懷大笑。嗯?作者卻說他沒開玩笑,那就是他寫書的原因,書中那些變態情節不過是附帶一筆,他真的殺了人。於是法官以藐視法庭罪,罰他五十美元,將他趕下證人席。我覺得他是個瘋子。你說呢?&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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