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瘦馬”行動的說明-淺談清代奴僕法律和買賣制度(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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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賊盜下略人略賣人》條例規定,一個買主一次購買的數量不能超過三人。
如果買主要將所買的奴牌帶離購買所在地,也要辦理嚴格的通關登記等手續。《戶部則例》規定,“帶回原籍他處者,官給明填注男女姓名年貌,關訊驗實放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查參議處。無印契印明而官訊賄縱出境者,兵役計贓定罪,該管員並分別參處。”
也就是說,主角即便正常掏錢購買,訂立契約,找到一堆的保人來擔保,還得給幾十個女孩子辦通關登記。否則運河上一道道的船閘是和水師巡船是幹嘛用的?
試問主角和他的一幫朋友們誰有這閒工夫?而且還是在自己沒有戶籍證明的前提下。
清代自乾隆元年開始,至二十二年,在全國建立了嚴密的戶籍保甲制度。每戶都要發印信紙牌一張,上書姓名,丁口數。你說你是來經商的,你家當地保甲開的印信拿來看看吧!你說你是北京來的旗人?內務府的開出的印信拿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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