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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喜歡的。”
穆桂英對冷凌話語中的內容很是震動,冷凌竟然有暇心去關注這個李青?
轉念一想,穆桂英不自覺便點了點頭。
是了,李青的確有不錯的才華,作為歌手,想收攬幾首好歌是正常的……
趙剛似乎很瞭解遠征公司的事情,聽到冷凌的話,似笑非笑道:“的確,不過據我所知,這個李青似乎是你們公司的藝人吧?“
穆桂英一聽,神情便有些尷尬:“的確是我們公司的藝人,不過法律也沒規定不允許藝人不許給其他歌手寫歌吧,這個是藝人的自由,我們公司對這一點,看待的還是很仁厚的。”
趙剛一聽,心底便忍不住嗤笑起來。
遠征公司與李青的事情,只要稍微關注業內動態,基本上都當做是笑話來聽的。
不過嚴格說起來,當下國內各大娛樂傳媒公司,對旗下的藝人,也確實沒有相關方面的合同約束。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對藝人大多都是商演等方面上的約束,對個人創作的歌曲、劇本等文學元素形式的作品,並沒有太多的插手。
這也是導致遠征公司放跑了李青這樣一條大龍而束手無策的根本原因。
經了遠征與李青的這件事之後,恐怕各大公司對旗下藝人的合同裡會新增上這麼一條:
在未經過甲方公司同意之下,乙方藝人不得擅自為其他公司進行版權創作,否則視為違約。
事實上,類似的情況,直到二十一世紀以後才逐漸被視為明令禁止的條約,甚至有喪心病狂的公司在合同裡,為創作人進行了筆名、真實姓名的合約繫結。
不過隨後,國家法律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條文固定,正式說明:無論創作人本身是否同意,任何繫結身份證姓名為理由的合約,在法律上皆視為無效合約。
當然了,法律雖然確實出臺了這麼一項規定,但對於喪心病狂的資本方來說,法律的漏洞實在太多太多,稍微動動腦子,就想出了一條優先權。
這也是不久前,穆桂英讓李青重新簽約的新的a級合同裡,鄭重說明的一條:乙方藝人原創的任何作品,應優先請甲方公司過目。
在甲方公司允許並同意的情況下,乙方藝人的原創作品,方能流入第三方市場。
當時李青看到這一條,直接就把合約甩了出去,返身便奪門而出。
大家都不是傻子,十年合約繫結就已經夠霸道的了,竟然還加上這麼一條優先權,這是把藝人的所有出路都徹底堵死了。
合同的意思很簡單。
要麼,你紅,名利雙收,為自己賺錢,為公司賺錢。
要麼,你不紅,淪落深淵,徹底消失娛樂圈這個大染缸,十年內將永無翻身的可能。
面對這種自絕活路的合約,李青當然不會籤事實上,他不把合約直接甩在穆桂英這裱子臉上,修養就已經夠好的了。
而看到自家藝人硬生生的用七首歌捧紅了一個新人歌手,穆桂英心裡沒有波瀾是假的。
但潑出去水,再想收回來就難了,既然沒有繼續談判的可能,那就一條路走到黑。
反正李青的合約還有近兩年的的約束。
在這個期間,李青本人是不可能簽約任何娛樂公司的,除非他有錢賠償合約裡明確指出的一千萬違約金。
當然,就連穆桂英自己都不相信,會有哪家公司有魄力為李青拿出一千萬,來換取他的兩年合約限制。
看著舞臺上的鮑芸芸,聽著充滿感性和爆發力的歌手,穆桂英陷入了思索,片刻後,她忽然道:“趙導,您認為這首歌可以上春晚嗎?”
“當然可以了!”
趙剛微笑道:“要知道,這首歌是我們春晚節目組經過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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